李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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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纠纷

发布者:李丽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53人看过


 

        案情概要:

200611月周军(化名)与张大江(化名)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张大江是淮安大运河广场拆迁户,按政策可以低价购买政府的安置房一套,因张大江本人无力购买,现将此房转让给周军,转让费3万元,以后张大江应当协助周军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周军支付了3万元转让费。

因拆迁安置房屋只能以拆迁户张大江的名义购买,2007年,周军以张大江的名义支付了11万元房款后,入住了该套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由于买卖合同上载明的买房人是张大江,而不是周军,为避免张大江去世后他的子女做出不利于周军的行为,张大江订立了一份遗嘱,表明死后将该套房屋遗赠给周军,并进行了公证。

2012年,该套房屋具备了办理房产证的条件,由于购房合同上显示的买房人是张大江,因此,办理下来的房产证上记载的也是张大江的名字,而此时张大江已去世。当初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周军要求张大江的两个子女张闯、张丽丽协助自己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闯、张丽丽拒绝了他的要求,并提出,当初父亲张大江卖房的3万元价格太低,要求周军返还房屋;或者周军支付房屋差价,才能给他过户,双方协商无果,周军将张闯、张丽丽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协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如下:

被告张闯、张丽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周军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解读:

一、本案中,经过公证的遗嘱这一证据,对周军的胜诉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立即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卖中,买方一定要注意确立证明自己有权占有、有权使用该房屋的凭证,本案中的公证遗嘱就是一个非常好的证据。

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本案中,被告的父亲张大江与周军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周军支付了价款,张大江依约将购买房屋的资格让与给周军,并承诺以后办理产权证条件成就时,协助其办理。现张大江(由其子女继承)应当履行其合同义务,协助周军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三、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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