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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和汽车连环复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各方的责任认定

发布者:李丽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32人看过


电动车和汽车连环复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各方的责任认定

20173301810分许,桂某骑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该道路并未划人行道和机动车道分割线,且桂某平时骑车也不甚在意,因此桂某骑车的位置距离道路中心线比较近。此时,钮某驾驶沪K×××××号小型客车,与桂同方向行驶。忽然,钮某驾驶的汽车左转弯掉头,桂某眼见汽车可能会碰到自己,立刻做出避让汽车的动作;恰好此时,另一人张某骑电动车路过此地,并且张某正在准备超桂某的车,因桂某做出避让汽车动作,张某避让不及,两辆电动车相碰,发生刮擦,二人均摔倒在地,张某摔得较重,倒地不起。驾驶汽车的钮某向西逃离现场,桂某摔得较轻,自己起来骑电动车向东逃离现场。张某一直躺在地上,长时间无人过问。

30分钟后,另一人周某驾驶苏H×××××号小型客车行驶到张某所躺的地点,因疏于观察,周某的车撞到了倒在地上的张某。周某未发现,张某仍然躺在地上无人过问。

又约10分钟后,唐某驾驶苏H×××××号小型客车行驶至该处时,又撞击躺在地上的张丙。此时唐某报警并叫救护车,张丙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钮某负第一次撞击事故的主要责任,桂某、张某分别负各自损害的次要责任;周某负第二次撞击事故的主要责任,钮某、桂某共同负第二次撞击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唐某负第三次撞击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负次要责任,张丙无责任,沪K×××××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苏H×××××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大地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苏H×××××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人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死者张某家属将以上相关肇事人员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该案经过法院审理审理,对于钮某、周某、唐某的责任,法院认定各承担30%30%25%的责任比例。对于桂某,法院认定其承担5%责任。死者张某自己自担1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

一、钮某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张某家属28万余元。

二、周某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张某家属8万余元。

三、唐某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张某家属25万余元。

四、被告桂某赔偿死者张某家属3万元。

律师解读:

法院判决责任承担的比例中,桂某须承担5%的责任,死者张某自担10%的责任,其原因是桂某驾驶电动车未沿道路两侧行驶,而是靠近道路中心线行驶,存在过错。死者张某同样存在靠近道路中心线行驶的行为,且有超车的行为。对于钮某、周某、唐某三人,均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疏于观察,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张某具体是在哪一次撞击中受到导致其死亡的伤害的,或是几次撞击和摔倒共同造成了张某死亡,并无法确定,因此法院酌定相关肇事者30%30%25%的责任比例比较适当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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