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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写明“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要求分割财产的,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发布者:李丽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858人看过


 

离婚协议中写明“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要求分割财产的,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葛某(男方)和孔某(女方)2010年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7月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孔某与葛某自愿离婚;二、小孩由葛某抚养,孔某不承担孔褚焱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孔某可以探望小孩;三、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四、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五、双方均无精神病史或智力障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欺诈胁迫等行为。

二人离婚后,孔某认为实际上双方是有财产的,当时为了尽快离婚,才同意在离婚协议中书写无共同财产的。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二人婚姻期间购买两辆汽车,并且要求分割葛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庭审查明存款为91000元)。审理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该两辆汽车在协议离婚当日的价值均按照15万元/辆计算,一致认可截止双方协议离婚当日剩余车贷16万元未还。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2018年7月12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但该协议并未真实地反映双方对财产、债务的处理情况,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车辆、银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车贷等债务,双方对此应系明知,约定无共同财产并不能视为一方当事人放弃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上有关无共同财产的约定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故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最终判决:

一、两辆汽车均归被告葛某所有,所剩车贷均由被告葛某负责偿还;被告葛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孔某补偿款7万元。

二、原、被告各自的银行存款余额归原、被告各自所有,被告葛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孔某补偿款4.5万元。

判决后,被告葛某不服,提起上诉,被告认为双方既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没有共同财产,就应该按照离婚协议认定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8年7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了约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均无精神病史或智力障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协议离婚时存在的共同财产情况如车辆、经营行为等均为明知。被上诉人孔某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法律规定的受到胁迫、欺诈的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予以遵守。因此,一审判决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与双方离婚时现实的双方明知的财产情况不相符,从而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的判决结果于法无据,二审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对被上诉人要求分割相关财产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上诉人葛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孔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本案事实清楚,具有典型意义,离婚协议作为男女双方离婚时自愿签订的关于处分财产以及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后,如其中一方就财产问题反悔,可以在一年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但法院仅就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进行审查,如无上述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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