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公司拒绝与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2015年1月,王女士与东升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合同到期,双方再次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2019年1月,第二次所签订的合同到期。此时,王女士要求与东升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东升公司却只同意订立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多次协商,在此期间王女士一直在东升公司工作,直至协商破裂。2019年3月,东升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王女士向所在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东升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万元。东升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东升公司表示双方协商不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赔偿金,请求判决东升公司不需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东升公司称,合同到期前公司曾口头通知王女士不会续订劳动合同,后来在协商中公司也愿意与其签订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王女士却不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双方协商不成,公司才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已答应给予她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王女士则表示并没有得到东升公司的口头通知,且已与东升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与自己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于2019年1月到期后王女士继续在东升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直到3月份与其协商破裂。王女士认为这期间与东升公司已实际处于劳动用工关系,东升公司应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王女士的情况符合与东升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东升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王女士一直工作至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多月,双方已实际处于劳动用工关系。东升公司以合同到期不续订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王女士相应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东升公司支付王女士经济赔偿金3.6万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