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证加上儿子名字,离婚后能否撤销
2016年11月,李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因儿子尚未成年,李女士与刘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房产一套,现协商归男方和儿子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
离婚后,刘先生迟迟不肯履行上述约定,儿子小刘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双方各占有50%的产权份额。
刘先生辩称根据我国合同法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等相关规定,在房屋权利转移至其儿子之前,作为赠与人,他有权主张撤销赠与。
刘先生儿子表示,在房产证上加他的名字是父母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该种情形不适用我国合同法中有关赠与人有权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刘先生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抚养权归属、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有关房产的处理实为向二人之子履行的第三人条款。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该条款并非在刘先生与其子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而属于利他合同的范畴,故刘先生有关在系争房屋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李女士、刘先生二人之子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刘先生履行相应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履行离婚协议房产加名约定,配合其儿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双方各占有50%的产权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