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原告姜某诉锦慧小区1栋楼46名业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其中43名被告均作为可能加害的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原告因砸伤所致的损害后果给予补偿,但以原告所支出的医疗等相关费用和砸伤之间缺乏关联性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高空抛物类案件,本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一、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2日13时许,姜某路过锦慧小区1栋楼下中国银行附近时,被从该栋楼上坠落的高空抛物砸中头部。姜某于当日住院治疗,至同年3月5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用8240元。治疗出院后,姜某希望相关侵权人对自己所遭受的侵害进行赔偿,由于年事已高、经济困难,姜某申请并获得了法律援助,司法局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解决无法获取被告身份信息的难题,确定本案46名被告
1、持律所调查函调取业主信息被拒绝。
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了解案件事实并调查取证,本案面临的第一个重要难题是如何确定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坠落物件楼层所有业主都是适格被告,如何获取整栋楼所有业主的身份信息是摆在承办律师面前的一个难题。承办律师首先请律所开具调查函,由律师事务所调查函到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锦慧物业,请物业单位向承办律师提供锦慧小区1栋楼所有业主的身份信息,遭到了物业单位的拒绝。
2、经过努力最终取得法院诉前调查令。
承办律师再到人民法院,请法院为承办律师开具诉前调查令,法院未同意。之后在承办律师以及受援人本人共同与法院一再沟通下,法院为承办律师开具了诉前调查令。
3、持法院调查令取得业主信息,并确定了本案的46名被告。
取得法院调查令后,律师持清浦区人民法院诉前调查令,至金锦慧业处,物业管理人员见法院调查令后,向承办律师提供了锦慧小区1栋楼业主的信息。1栋楼共有约200名业主,由于砸伤受援人的是装修使用的木工铲,在受援人的要求下,决定起诉200名业主中,正在装修的业主(物业部门提供的业主信息中注明了正在装修的业主)共46位,最终,本案的被告确定为1栋楼正在装修的共46名业主,即原告在诉状中所列的46名被告。
三、数次到城南派出所调取处警记录
受援人被高空抛物砸伤后曾报警,某派出所出警,后受援人治疗出院后为赔偿事宜曾到锦慧物业处与物业部门产生纠纷,受援人也曾报警,为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等案件事实,承办律师持律所调查函前往某派出所调到两份处警记录。
四、前后两次,每次四小时以上的艰难庭审
在诉讼过程中,承办律师和受援人前后两次参加了庭审,由于被告人数众多且情绪激动等原因,每次庭审时间都在四个小时以上。被告46名业主,全部声称,受援人的受伤与其没有关系,因为根本未曾向楼下抛物,是完全被冤枉的,情绪激动。虽然经过法官和承办律师的一再解释本案适用公平责任,有加害可能的业主都是适格被告,但被告业主并不能理解,仍然抱有很大的负面情绪,庭审艰难。
五、案件审理结果
本案最终法院认定了46名业主中,43名业主均不能排除加害可能,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补偿责任。但是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原告住院治疗的内容并非与受伤相关,其支出的医疗费等费用不是治疗身体受伤所产生,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受援人的住院材料系其本人提供,承办律师先前向原告澄清治疗内容和受伤之间的关联性可能无法被法院认定,受援人表示知晓并理解。案件判决后,受援表示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上诉,并对承办律师几个月来的辛苦工作表示了感谢。
六、案件办理要点提醒
1、被告身份信息的获取是高空抛物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面临的第一个难点问题,应当采取灵活的方式获得被告的身份信息,如果承办律师无法获得法院的诉前调查令,本案的被告信息获取将会非常地困难,这一点一定要加以注意。
2、案件办理以及案件开庭审理耗时长、矛盾突出、群情激奋。高空抛物类案件涉及的被告是整栋建筑物中的业主,而真正的加害人可能只有一人,而普通群众难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公平责任以及法定补偿义务,只是根据朴素的生活经验认为,我没有抛掷物件,为什么要求我来承担责任。业主的心情和意见都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案件办理中给代理人和原告带来的案件办理难度也非常大。
3、高空抛物类案件也是普通的侵权案件,因此,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都需要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本案因为原告姜某及时报警而取得相关的记录,法院对于高空抛物的事实予以认定。但是,对于遭受的损害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以原告所支出的医疗等相关费用和砸伤之间缺乏关联性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