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异地盗刷,银行应当赔偿损失吗
老张在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申办了一张借记卡。2016年3月4日17时39分,老张收到来自银行的短信,显示自己在菲律宾某超市使用该卡消费2,000元,后又收到了类似的16条消费短信,到17时55分,老张的卡被异地消费共计49,500元。老张在18时20分就近向某派出所报案,以证明自己并不在菲律宾,而银行卡在自己身边,不可能到境外实行消费行为。后老张与银行沟通赔偿事宜无果。
经咨询律师。老张认为,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自己的存款理所当然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关于银行卡被盗刷这一件事,老张更是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的操作失误等过错,而是由于银行在技术、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失误,导致了自己的经济损失。故老张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上海农商银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银行辩称,不同意老张的说法,认为老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笔款项非本人取款。同时银行认为,如果属于盗刷的话,是老张自己过错,首先,银行对开通短信通知的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变动会短信通知客户,且短信功能中有冻结账户的功能。银行有这样的措施,如果被盗刷第一时间就可以冻结账户,账户第一笔被刷后老张过了15分钟后才将账户冻结,故后面几笔被盗刷而造成的损失老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假如老张的卡被盗刷,和老张自己可能泄露自己的卡号、密码,而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从而制作成新的卡片进行刷卡应有很大关系。最后,老张也已经报案,应该等待案件侦破后,以公安机关追回的赃款弥补老张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张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老张的借记卡被异地交易时,其本人不在交易地(菲律宾),且借记卡系由老张持有保管(报警记录为证),由此可确定相关交易非老张本人所为。而银行作为发卡人对用户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了发行的借记卡的信息保密、提供安全的交易技术、设备和环境等内容。因此,银行应当确保老张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被加以使用,违反此义务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张作为借记卡储户,在其卡于异地发生非正常交易后,已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已尽到了普通公民意识中基本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老张损失49,500并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