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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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公婆为挽回儿媳,将自有房产加上儿媳名字,事后儿媳仍坚持离婚的案件处理

发布者:李丽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95人看过


成功案例:公婆为挽回儿媳,将自有房产加上儿媳名字,事后儿媳仍坚持离婚的案件处理

李公公、周婆婆有一儿子小李。小李和小余2017年底结婚。婚后不久,因经常和小李吵架,小余多次住在公司宿舍不归家。李公公、周婆婆希望小两口好好相处生活,尽快生个孩子,老两口经常苦口婆心劝说小李和小余,但并不见二人关系关系有缓和的迹象。到2018年底,小余直接不再回家,并表示要和小李离婚。李公公、周婆婆以及小李都十分均十分苦恼。小李听从李公公、周婆婆的劝告,多次向小余认错道歉,并一直劝说其回家。

经多次沟通,小余同意回家,但表示李公公、周婆婆必须将老两口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小余的名字。李公公、周婆婆为帮助挽回儿子和儿媳的感情,表示同意。20183月,李公公、周婆婆和小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公公、周婆婆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100平米房屋中的40平米转让给余某,价款为50万元,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实际上,小余没有支付任何款项。

20184月,小余再次离家不归,无论李公公、周婆婆以及小李如何劝说,小余均拒绝回家,并要求与小李离婚。小李无奈同意离婚,但要求小余将房屋份额过户恢复到李公公、周婆婆名下,小余拒绝。经沟通无果,李公公、周婆婆在咨询律师后,律师以律师函的方式,催告小余在10天内支付房款50万元,否则将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小余对于律师函未作例会。后李公公、周婆婆在律师代理下,诉至法院。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决被告返还财产,恢复原告房屋所有权。

庭审中,小余辩称,该房屋40平米的份额,是李公公、周婆婆赠与给自己,双方之间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之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因为了房屋过户节省费用,如果按照赠与办理,则过户费用高,因此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自己并不需要支付任何款项。

李公公、周婆婆则坚持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存在所谓赠与。在人民法院要求小余进一步提供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的证据时,小于不能提供。最终人民法院以小余没有履行房屋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小余反还房屋,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相应份额变更登记在两原告名下。

律师评析:

本案按照买卖合同处理,则李公公、周婆婆可维护自身权益。如属于赠与关系,则因已经完成过户,不能撤销。庭审中,因存在双方业已签订的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被告虽主张系赠与但却不能提供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的证据,法院因此认定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余某在取得涉案房屋份额的产权后,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两原告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在涉案合同解除后,被告余某应当将涉案的房屋份额返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相应份额变更登记在两原告名下。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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