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与孙某、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李丽律师承办(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孙某与凌某系夫妻关系。钱某与孙某、凌某系朋友关系,都在A市经营服装生意。自2013年初开始,孙某便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钱某借款,钱某均以现金方式出借。起初孙某也按时偿还借款,但自2015年后孙某就没有按时偿还了,后应钱某要求,孙某于2016年7月12日出具了36万元的借条一份,孙某向钱某承诺会于2016年12月21日还清,但孙某一家四口于2016年12月21日晚上连夜从A市搬离后杳无音信,电话也不接。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36万元及利息,孙某妻子凌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1、孙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立即偿还钱某借款36万元并支付利息;
2、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生效后开庭并判决的,因此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在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时,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