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李丽律师承办(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浦某与王某在许某的介绍下于2017年1月6日签订购房协议,双方约定王某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某花园小区九十多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以人民币参千元每平米出售给浦某,浦某自愿以上述价格购买,并约定如违约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购房协议签订后,浦某通支付宝向王某的银行卡预付了购房款15万元,但王某一直未履行合同,后浦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王某返还购房款15万,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院判决:
1、 解除浦某与王某于2017年1月6日签订的“购房协议”;
2、 王某返还浦某购房款15万元,并支付浦某违约金2万元。
律师观点:
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的,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