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茂某离婚纠纷案
李丽律师承办(茂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张某与茂某于200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26日生育长子张大某,2011年8月29日生育次子张小某。张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主张小某的抚养权,张大某由茂某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一、准予张某与茂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大某随茂某生活,张小某随张某生活,双方每月承担随对方生活子女的子女抚养费800元,定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的子女抚养费,直至两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车牌号为苏XXXXX的汽车归张某所有,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茂某汽车分割款20000元;
四、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已经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对对方已经没有感情了,故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至于孩子抚养权,综合双方和孩子情况一人抚养一个比较合适,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下面是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