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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李丽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5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仅凭出借人一句“赌博害人害已”能否认定出借人系资助借款人赌博从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李丽律师承办(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孙某与王某原系同事关系。2016年12月王某以缺钱为由向孙某借款,孙某表示无钱出借,经王某请求,孙某从网络平台上借款后再转借给王某(王某因自身原因无法从网络平台上借款)。截止到2017年6月,孙某以支付宝转账、支付宝红包、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陆续支付了147284.07元给王某,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孙某还款61955.91元应孙某要求,王某于2017年4月15日分别出具借款5万元和借款4万元的借条各一份。经过结算,王某尚欠孙某85328.16元。后孙某多次催要王某还款,王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孙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还款,王某不服,以借款实际为孙某资助其赌博、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为由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孙某借款85328.16元及利息。

律师观点:

1、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孙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王某欠孙某借款85328.16元,有孙某提供的借条原件、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王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未约定不款时间的,孙某可以催告王某在合理时间内还款,王某久拖不还,在孙某起诉后仍未能清偿欠款,应当承担孙某起诉后的利息;孙某主张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得到支持

法律条文:

一、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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