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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丽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1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3143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8民终3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泗阳县城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891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5万元借条和4万元借条是针对同一笔借款,出具借条当天,经结算,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2万余元,因上诉人还想继续向被上诉人借款,遂出具了5万元借条,4万元借条是因写错而作废的,但当时未撕毁;2、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借款是用于赌博,应认定双方借贷合同无效, A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B归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与B系同事关系, 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A陆续向B借款,经结算,A尚欠B借款85328.16元, 2017年4月15日,A向B出具借款5万元和借款4万元的两份借条, A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A向本院提供证据,足可证明A与B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经计算,A共向B借款147284.07元,A现已还款61955.91元,尚欠孙迅85328.16元,故A应向B归还借款85328.1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A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A辩称B明知借款系用于赌博,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王少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A借款85328.16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A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A负担, 二审中,被上诉人A向本院提交了一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上诉人计划开店的事实,以及被上诉人是于2016年6月17日才知道上诉人参与赌博并予以劝诫, 上诉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表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欠款数额问题,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借款及还款数额已举证予以证明,上诉人欠款数额经计算为85328.16元, 上诉人主张截止2017年4月15日,其尚欠被上诉人2万余元,对此上诉人应就其还款数额负举证责任,但上诉人对此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涉案两张借条系针对同一笔借款的上诉理由,如果根据上诉人所述,4万元借条系因写错而作废,上诉人在重新出具5万元借条时却未将该作废的借条撕毁或收回不符合常理,对于涉案两张借条,被上诉人解释为,双方将借款本金加上利息结算为9万元,与其举证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被上诉人的解释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因此,根据被上诉人举证,上诉人欠款数额应认定为85328.16元,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明知上诉人向其借款是用于赌博的问题,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被上诉人所借款项系用于赌博,即使上诉人借款均用于赌博,其也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向其提供借款时对其借款目的是明知的, 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明知其借款用于赌博,借贷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D 书记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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