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看见一个新闻,一江苏男方带1岁半儿子去银行存压岁钱,
仔细一看,存款余额已经10万多!
原来在小孩百日时,父母已经帮他开户存钱,以后自己想要处理自己事情的启动资金。
不禁为其父母的法律意识而点赞!
很多父母可能认为,你收到红包的原因是我同样给了人家红包。
但法律却不是这样评价的,法律认为你赠与给别人家孩子的是无条件赠与,自家娃收到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
传统道德上,监护人认为其职责仅仅是管教、监督和防止熊孩子惹是生非、造成他人损害。
但在法律里,监护这个概念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熊孩子的合法财产利益。
未成年人受制于有限的认知水平和身心缺陷,对其自身财产权的保护和范围往往缺乏概念,易受来自监护人及其他主体的侵害占有。
《民法典》第 35 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明显体现出“公法化”倾向。
一、受孕而成的胚胎虽然尚未成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但在法律上已经具有接受遗产的能力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时,《民法典》第16条规定:自受孕时起已具有其法律赋予的权利。
所以在继承案中,即使胎儿未出生,但会为其与其他继承人一直保留相应的份额。
这是一种“预备性”的资格或能力。
二、出生后开始有权建立自己的“小金库”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说“熊孩儿”是吞金兽不假,吞别人的金是不能回吐给别人或者被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支配的。
所以自受孕时起,胎儿仅有继承权,而胎儿出生起,凡接受红包时已纳入小孩的个人财产。
三、什么年龄做什么事情?
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降低为8周岁。
主要原因在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成长时营养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较之80年代有了一定的提高。
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也是对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尊重,更加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所以8周岁生日之前,“熊孩儿”自主要打个酱油等的,按上述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
8周岁生日之后至16(提前混社会,以自己收入过生活的)或18周岁,则可以随意买自己喜爱的小物品,但IPAD、IPHONE等贵重物件,如果小孩擅自买了,则家长完全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因为,这个年龄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适应的民事活动,那物品价值多高才为不适应?抱歉,法律没规定,更没可能规定。
四、父母拿着小孩的钱去炒房可以吗?
根据《民法典》第35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所以理论上是不可以的,监护人可以理正气壮的说:每年的红包追不上房价的涨幅。
如果父母强行要这样做,房子价值涨了还好说,如果亏损就只能呵呵,自掏腰包弥补亏损了。
下一篇
租房就不要贪那点儿便宜了上一篇
不要随便做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