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在的银行卡和电话卡都是实名制
大多数银行卡、驾驶证等在进行款项结算时都会通过所捆绑的电话进行确认才可以结算
以前,顺德实行本地户籍的人才可以购买摩托车时
有些人见此“法律空隙”,以几十元的代价大肆向一些中学生借用身份证
我从步出大学校门后的第一宗案就是:
某青年村民在读中专的时候,多次出借身份证给摩托车行
然后就光荣参军,
服役期间其中一辆摩托车在广宁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者逃逸
伤者只能凭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起诉该正服军役的青年
我经向顺德交警部门查询,该青年名下竟然有11辆摩托车
所以,千万不要将身份证或银行卡出借给别人,就算是亲密的男朋友
否则,你万万不知道你的身份证或银行卡竟然成为别人的“犯罪工具”
一、刑事方面:
201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比喻甲明知自己的朋友乙是在进行赌博、网络诈骗或洗钱等犯罪活动时
而为了能获取乙的好处
而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出借给乙
或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乙的陪同下到银行申请领取新的银行卡
如果乙真被查获的情况下,
甲可能构成上述《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所以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被犯罪分子利用而涉嫌犯罪
二、民事方面:
比喻甲谈了个高富帅的男朋友乙
后来某一天,乙说其生意资金周转困难
而老父亲突发重病急需住院抢救费多少万元等等
甲为了能获得乙的欢心和信任,将自己的信用卡和密码出借给乙
乙当然豪爽的从甲的银行卡中提取现金解决了“燃眉之急”
后,乙因“感情破裂”而向甲提出分手,对于用甲信用卡借款的事却只字不提
各位看客都猜到这是什么吧?甲无辜成了被杀的“猪”
为什么?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改)
首先,毕竟甲、乙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
所以甲的财产仍然是甲的财产,乙的财产自然是乙自己的财产
并不像两夫妻一样在没有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形成男女双方财产的混同
其次,甲在与乙分手的时候,当然有权利要求前任乙偿还上述债务
但在乙不同意偿还的情况下,甲应向法官提交以下两组证据:
(一)将款项支付给乙的有关转账凭证
甲是将密码和银行卡告诉乙的,如果乙是在柜员机提取的话
则甲证明不了当时是乙提取了有关款项(柜员机录像可能仅仅保存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如果乙当时是在柜台取钱的话,
则按银行的要求在取款单上要么书写甲的名字,要么写“乙代甲”(更何况现在是电子屏幕签名)
那乙还是可以保留丁点蛛丝马迹
(二)双方借贷关系的合意,即乙向甲借款的意思表示
除非乙当时是用微信的方式向甲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
否则,如果乙当时是以口头方式向甲提出的话,
乙有可能会说是甲当时委托乙取款的,乙取款后已经将款项全部退回给甲了
所以,这类民事案件,甲败诉的风险很高
惟一一个补救方法是甲在出借银行卡时,在微信中向乙提出:
“你是否向我借款多少元?“
或者在分手的时候,要求乙确认合共欠甲借款多少钱?
就算甲胜了官司,你认为乙有财产可供你执行吗?
反正甜蜜如斯落下一地鸡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