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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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还是应该在离婚协议上加上户口和小孩姓名权的条款

发布者:冯文东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335人看过


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大多将精力花在感情、财产和子女三大板斧上


离婚在两夫妻之间是比核战更可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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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小孩还好,如果有小孩的话


面对小孩不知跟父或母,都是绝对会影响终生的一个烙印


是影响两个家族的事情,而不是一个人获得新生的一个痛苦经历


如前所说,离婚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和平协议离婚和单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假如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的话,我建议还是加上以下两个事项作为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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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约定小孩的姓氏


近来,仅仅是近来,不知道是受什么社会因素的影响或基于什么考虑


小孩已经亲眼目睹父母争吵得天崩地裂,还要考虑自己到底应该跟谁姓氏?


近期的离婚纠纷咨询中存在普遍“去父姓化”的趋势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该规定的意思是指:假设阿妈在离婚后,擅自带着儿子到公安机关要求将儿子的跟父亲的姓氏改为母亲的姓氏


公安机关应询问给小孩改名的原因,如果是仍然是婚姻状态的应可以改


如果是阿妈隐瞒公安机关已离婚的事实,给小孩“去父姓“以泄愤满


要么公安机关不批准小孩改名,要么蒙混过关改姓后


作为父亲一方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或者向法院起诉将小孩姓氏改回来


如果是诉讼离婚中,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协议明确的话,阿妈提出该项给小孩改名的诉讼请求的话,


法院应该是不予接纳的,在庭前调解中也是不予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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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己和小孩的户口问题


户口对于一个人来说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会影响读书、社保、工作、购房等一系列人生大事


假如结婚时阿妈的户口是跟随丈夫的,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即在离婚后,阿妈可以自己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迁出后落户那里就要自行解决了


入赘女婿的户口问题类似,不分男女


但假如小孩在出生后跟随父亲的户口,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的规定


在父母离婚的时候这个小孩的户口问题基本要看这个小孩的抚养权归谁所有


如果小孩的抚养权归父亲,则这个阿妈不能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小孩的户口跟随自己了


如果小孩的抚养权归母亲,则这个阿妈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小孩的户口跟随自己


公安机关一般会劝说做父亲的将户口簿拿出来,如果父亲不听公安机关劝说的话


则公安机关可以凭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母亲的《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等


将小孩的户口迁移到阿妈的户口下


但要注意的是,在实操上:从父亲的户口中迁出,必须要找到接收户口的房屋或户主;不能迁出后变成“空户”;


一言归纳:除非有协议,如果没有协议的话,法院是不管姓名和户口问题


因为这两个问题都归公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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