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本来是一个同学问:
我丈夫与我是二婚,我是他带来的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吗?
我当时听到,愣了一下,不敢确认。
同学是初婚,她丈夫是二婚,带着个女儿。
本来,这些无关痛痒的问题不想回答,
想不到背后牵连的是我同学自己的个税扣减问题。
我同学要管熊孩子吧,那她自己能扣减个税,
即使是继母,也需要日夜照顾熊孩子。
不用管吧,我同学不能扣减个税,只能由熊孩子的亲生母亲扣减。
但亲生母亲平时爱管不管的。
我估大多都是由离婚后确定抚养权的一方实际一个人在管这个熊孩子吧?
今年元旦前,《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今年元旦之后,《民法典》第27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这里的父母当然指血缘上的父母,不是指继父母。
网络上有些言论认为: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
根据《收养法》除了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外,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限制,
被收养的继子女既不受“不满14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得限制;得出:继父母在结婚后当然成为法定监护人这个结论是错误的。
因为要注意:首先里面所说的是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其次,《收养法》适用于孤儿,不适用于随父母改娶或改嫁的孩子。
所以,即使熊孩子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其亲生父母仍然是熊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这个有排他性。
不能因为熊孩子的父母与他人重新登记结婚后,
没有携带抚养小孩的父母一方就能摆脱这个监护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假如,甲与乙离婚,协商或法院判决小孩归甲携带抚养,
乙每月探视小孩一天,后甲与丙结婚,
乙因意外死亡,请问丙是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吗?
仍然不是,按照上述法条的规定,甲是小孩的惟一法定监护人。
那再假如甲也因意外死亡,丙是法定监护人吗?
仍然不是,根据《民法典》第27条 第二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这个继父或继母想成为这个小孩的法定监护人,
必须发生在小孩的亲生父母双亡后,小孩的亲生爷爷奶奶、公公婆婆和兄弟姐妹不愿或没有能力抚养这个小孩时,
征得小孩户口所在地村居和民政同意,才能成为这个小孩的法定监护人。
现实中,继父或继母会愿意这么折腾吗?估计不会的。
我估,立法者设定这个法律条文时,可能是没有考虑到离婚后,继父母在这个婚姻生活中的尴尬地位。
更万万想不到,与继父母的个税扣减也扯上关系。
再假如,熊孩子在道路上骑单车把一老人撞倒了,由谁负责?
由亲生父母负责?
错,当然由小孩自己的财产负责,所以将小孩列为被告,在被告下面将其亲生父母列为法定监护人,按过错推定原则负赔偿责任。
如果是继父母带小孩骑单车,继父母一心只看手机,让小孩不小心将老人撞伤。
如前言,小孩仍然是“第一”被告,但继父母不是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亲生父母一方将监护权委托了给继父母一方,但因继父母一方对小孩骑单车一事没有尽妥善的注意义务,
所以本人认为:亲生父母一方列为法定监护人,而应将继父或母列为共同被告。
所以,如果熊孩子在学校闯祸,老师要叫家长反映情况的时候,老师应该不会叫错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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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还是应该在离婚协议上加上户口和小孩姓名权的条款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