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我下聘时缴的彩礼金额不高,总有男人问我:我老婆要跟我离婚!当时的礼金是否可以要求她退给我?
让我觉得匪夷所思,肯定不是广东人问的问题。这些问题大多发生在倾尽家庭所有,10多万“买”一个老婆回家那种,现在要货跑了再问律师是否可以追加货款?
古时,每一段婚姻嫁娶须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每年高考司考均可能考,跟我读:彩名吉征请亲,阿彩辛苦种的名吉却蒸来请亲戚吃)。
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还。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纳征是订婚的主要手续,是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家。所以缔结婚姻就有男方在约定婚姻的初期达成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法律没有禁止。
偶有听闻穷乡僻野的一些地方,年收入4200元,娶个老婆要10多万。农村结婚高价彩礼成本居高不下,导致因婚致贫现象的出现,多省政府下文“加强对移风易俗中婚丧活动的引导和管理”。所以,就出现了题前所说的离婚时要求退回礼金的法律问题。
2017年3月份颁布的《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即当:1要么男方交钱后没有“交货”登记结婚的;2要么“过户”后没有同居的;3要么“货款”导致男方家族生活困难的;则当有上述第2、3两项(为什么没有1?没登记结婚嘛)情形,而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退回彩礼时,则法院大多同意支持返还彩礼的要求。
法律原理:给彩礼是以结婚、设立夫妻关系作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结不成,做不了夫妻的身份关系,赠与行为应可撤销。
所以,当即使男女双方没有婚姻登记而已同居,甚至怀孕或娃已出生的情况下,作为男人还好意思摊大手板讨回彩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