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钦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子材东大街8号奥林财富中XX。
法定代表人:戚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X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
原告钦州市XX公司诉被告黄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XX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钦州市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