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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XX公司与董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秋谊|时间:2020年09月03日|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钦州市XX公司,住所地钦州市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员工。
被告董XX。
委托代理人蒋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X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XX公司与被告董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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