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宗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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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被征用人应获得哪些征地补偿?

发布者:沈宗斌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524人看过


【征地概述】

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作为农民承包地的耕地,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建设用地批复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发建设。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被承包地被征用承包户进行土地补偿,具体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各地可依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但其调整幅度不能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细则规定,既不能另起炉灶缩小补偿标准幅度、也不能扩张补偿标准幅度,总之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产生效力冲突。

那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涵盖了哪些补偿项目呢?下面律师做一个简要分析。

【律师析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指按耕地平均年收入乘以年数计算出的一次性土地补偿费用。

二、安置补偿费

包括失地农民安置保险费用、搬迁费用等,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对补偿项目会有所调整。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包括除宅基地上房屋之外的地上构筑物、其他生产生活用设施设备、农村集体设施设备及生产生活资料(集体资产)等。

四、其他如停产停业及奖励补助等

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提前搬家奖励等。总之羊毛出在羊身上,以上补偿款均在征地补偿总额中进行增减。

【部分法律法规相关条文】

《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45条,基本农田征用须经国务院批准。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逐级分解下达;第14条、第15条、第27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与下一级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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