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微信钱包被冻结导致款项无法提取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面向全国进行了直播。
梁某(化名)微信被不法分子非法侵入并挂靠第三方银行帐户盗取了若干款项。上述行为被第三方受害人查觉后,投诉至相关支付平台,支付平台遂将涉案钱包存款冻结。梁某几经沟通,被告知须与受害人第三方联系,且只有第三方撤回投诉才可解冻钱包。微信持有人依指引与第三方受害人联系后,其失言迟迟未予露面,相关款项冻结已持续超过两年,存款一直无法支取。为此,微信业主决定委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依法维权,以期解除冻结。
沈律师认为,支付平台依约应履行向客户微信钱包提供款项支取服务的责任,其有义务主动维护客户微信钱包安全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事实上,支付平台将其安全维护义务置之不理,将自身或第三方过错导致受害者存款被盗责任转嫁至微信客户,致使客户微信钱包长期被冻结、造成客户钱包款项无法正常支取,这严重侵犯了涉案微信业主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违法、违约责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依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平台)不得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否则支付平台应承担法律责任。经律师有理有据的依法维权,梁某被冻结近3年的微信钱包日前已被解冻。律师提示,网络除带给我们便利之外,也可能带给我们不期而至的侵权。当您权益受损,依法维权是您的不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