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及婚姻期间个人财产的认定
婚姻财产可划分为婚姻财产和婚前财产,如何对此进行合理合法认定关系到离婚财产分割,首先我们以案说明
【案例介绍】
费女士与孙先生于2005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费女士经多方了解得知,孙先生还拥有以其名义购买楼的房一套,费女士以孙先生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法院平均分配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孙先生返还财产给费女士。
经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法院再审认定:该房屋系孙先生于1999年购买,而费女士与孙先生于2005年登记结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否定了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之主张,确认该房产为孙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律师析法】
那么,法律对婚前财产和个人财产是如何规定的呢?
《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除了自然增值、孳息外,为共同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即离婚时房屋产权归支付首付款一方,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按揭款一半款项及银行存款利息。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