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宗斌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股权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综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合同与他人共享公司股权利益,因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合同无效

发布者:沈宗斌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1日|分类:公司法 |1867人看过

最高院: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自行签订合同与他人共享公司股权利益,因损害公司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合同无效

 

【关键词】

股东权利  共有股权  合同无效 债权人

【案例引用信息】

(2021)最高法民申1476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

H公司股东康某新与崔某等人签订《共有协议》,约定各方按比例持有H公司资产,损害了H公司利益及其债权人利益。原判决认定《共有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事实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进行审查。

(三)原判决认定《共有协议》无效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对公司出资后,其出资权益转化为公司股权,股东依据股权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H公司股东康某新与崔某等人签订《共有协议》,约定各方按比例持有H公司资产,损害了H公司利益及其债权人利益。原判决认定《共有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驳回崔某的再审申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