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自行签订合同与他人共享公司股权利益,因损害公司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合同无效
【关键词】
股东权利 共有股权 合同无效 债权人
【案例引用信息】
(2021)最高法民申1476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
H公司股东康某新与崔某等人签订《共有协议》,约定各方按比例持有H公司资产,损害了H公司利益及其债权人利益。原判决认定《共有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事实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进行审查。
…
(三)原判决认定《共有协议》无效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对公司出资后,其出资权益转化为公司股权,股东依据股权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H公司股东康某新与崔某等人签订《共有协议》,约定各方按比例持有H公司资产,损害了H公司利益及其债权人利益。原判决认定《共有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驳回崔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