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级法院:合伙人之间因合伙事务发生的纠纷,可待合伙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
【关键词】
合伙企业 合伙清算 合伙合同纠纷 合伙解散 合伙清算
【案例引用信息】
(2021)新民申2893号
法院:新疆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主张执行事务合伙人归还其侵占的合伙企业合伙财产,其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共同主张权利。
二、合伙人之间因合伙事务发生的纠纷,可待合伙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事实和理由】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请求邹某某归还侵占合伙企业的现金62万元和利息损失两项诉讼请求。经审查,陈某某、邹某某、肖某签订《三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后,与阿某某秀公司、丁某某达成合作经营协议。陈某某主张邹某某归还其侵占的合伙企业款项62万元,该款项如属于合伙财产,合伙人擅自处分的,陈某某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共同主张权利。
因此,陈某某以个人名义请求邹某某归还侵占合伙企业的现金及利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告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驳回陈某某起诉并无不当。合伙人之间因合伙事务发生的纠纷,可待合伙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