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行政行为依法应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关键词】
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 安置补偿 行政违法 集体土地
【案例引用信息】
(2020)最高法行申10763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MD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确有不妥。MD区政府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该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并未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被征收人实际利益。故法院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亦无不当。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判决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二审业已查明,MD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二是被征收范围内有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MD区政府仅提供征收补偿账户结存资金证明,不能证明征收决定前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违法。但案涉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为公益设施建设。原审认为案涉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故对征收补偿资金征收决定作出前未足额到位问题,判决确认违法而不撤销,结果并无不当。
MD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将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有不妥。原审亦查明,被征收地块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项目为公益设施建设。MD区政府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该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并没有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收人的实际利益。故原审据此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亦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等15人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