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征地行为包含征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等多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诉请确认征地行为违法为诉讼请求不明确
【关键词】
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 征收公告 行政行为
【案例引用信息】
(2021)最高法行申975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征地行为包含征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清理附属物、占用土地等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行为。故康某某请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无法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裁判理由】
再审申请人康某某因诉河南省某水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水政府)征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4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中,康某某一审核心诉求有两项:1.确认某水政府下发的《关于某水南水北调蓄水湖建设工程项目区土地征收公告》违法;2.确认某水政府征地行为违法。因为征地行为包含征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清理附属物、占用土地等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行为,故康某某请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康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驳回康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