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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邱志平|时间:2020年06月09日|2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1030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世良,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福建省闽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7月20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志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8)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良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良及其辩护人邱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张世良和汪某(已判刑)组织陈某2、张某2、李某4(均已判刑)外出盗窃他人货车、挖掘机等大型车辆、机械油箱内的柴油,并以南城县为据点。该团伙成员在福建省晋江市准备好作案车辆(车内改装了油箱、管子、电瓶、抽油泵、大钳子等),由众人分摊车辆购置改装费用。汪某提前到达南城县联系销赃渠道、租房子等。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分别由张某2驾驶一辆经改装的蓝色别克老款GL8商务车(套车牌号赣F×××××)、陈某2驾驶一辆经改装的白色金龙面包车(套车牌号赣F×××××)载张世良抵达南城县与汪某会合商议盗窃柴油的具体方案及路线并开始作案。5月24日,李某4赶到南城县与汪某、张世良、陈某2、张某2会合。该团伙由陈某2、张某2负责开车和操控车内抽油泵开关,汪某、张世良负责路线撬油箱盗柴油及放风,李某4负责盗柴油、放风及偶尔开车。该团伙每次外出盗窃柴油人数为三人,其中一人为司机,剩下两人分别负责盗窃柴油和放风。盗窃得手后由汪某、张世良联系黄某(已判刑),将盗得的柴油销赃给黄某,把别克车上偷来的柴油加注到黄某改装的油罐车上。为便于交易,5月底汪某、黄某经商量,黄某租了南城县建昌镇金山口工业园区血浆公司斜对面的一仓库作为每次购买柴油的秘密交易地点,双方并在该仓库内准备好三个白色大塑料桶(每桶可装柴油重量为0.66吨)、管子、抽油泵等作案工具,偷到的柴油加满一大塑料桶,即通知黄某去仓库抽走桶内柴油销赃。该团伙每次卖柴油给黄某获取的赃款由张世良、汪某均分给陈某2、张某2、李某4。2017年5月中旬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该团伙十余次窜至抚州市东乡区、广昌县、宁都县、鹰潭市、安义县、湖北省通城县等地实施盗窃柴油,每次盗窃数台大型车辆、机械的柴油,装载柴油回南城县销赃。2017年6月中旬,因团伙内部闹矛盾,汪某离开团伙邀来陈某3(已判刑)以金龙面包车(车牌号赣F×××××)为作案工具作案,将盗得的柴油卸在黄某租好的仓库内。张世良、陈某2、张某2、李某4则以别克车为作案工具继续实施盗窃。 经查,被告人张世良参与以油罐车与别克车车对车直接卸油5次,每次为0.61吨-0.64吨,使用的别克车卸油在仓库4次(其中两次为0.61-0.64吨,另两次为满桶每桶重量0.66吨),黄某收到以上柴油已对外销售,张世良涉案金额33000余元。 被盗柴油的部分被害人有洪某、张某1、董某、柯某、李某3、过某、宋某、吴某、陈某1、李某2、徐某、韩某、王某、梅某、赵某、刘某等报案,每名被害人被盗柴油价值1000元至3000余元不等。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世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世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世良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世良辩称,他自愿认罪,但他不是组织指挥者,盗窃所得赃款不是他来分配,对指控他是主犯有异议;他只参与了2次盗窃,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只承认参与2次,与起诉书认定的9次有差异,盗窃数额问题是关键,这方面明显存在同案犯互相推诿责任;本案盗窃团伙起主要作用是汪某,张世良只是参与者,不构成主犯;被告人庭审时自愿认罪;被告人具有前科,其他同案犯是累犯,应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张世良伙同汪某、陈某2、张某2、李某4(四人均已判刑)以南城县为据点外出盗窃他人货车、挖掘机等大型车辆、机械油箱内的柴油。该团伙成员在福建省晋江市准备好作案车辆(车内改装了油箱、管子、电瓶、抽油泵、大钳子等),由众人分摊车辆改装费用。汪某提前到达南城县联系销赃渠道、租房子等。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张某2驾驶一辆经改装的蓝色别克老款GL8商务车(套车牌号赣F×××××)、陈某2驾驶一辆经改装的白色金龙牌面包车(套车牌号赣F×××××)载被告人张世良抵达南城县与汪某会合,遂商议盗窃柴油的具体方案及路线并开始作案。5月24日,李某4赶到南城县与汪某、张世良、陈某2、张某2会合。该团伙五名成员,由陈某2、张某2负责开车和操控车内抽油泵开关,汪某、张世良负责安排路线、撬油箱盗柴油及放风,李某4负责盗柴油、放风及偶尔开车。该团伙每次外出盗窃柴油人数为三人,其中一人为司机(陈某2、张某2中的一人),剩下两人分别负责盗窃柴油和放风(汪某、张世良、李某4中的两人)。盗窃得手后将盗得的柴油销赃给黄某(已判刑),双方选择凌晨在偏僻地段交易,把别克车上偷来的柴油直接加注到黄某改装的油罐车上。为便于交易,5月底,汪某、黄某商量好,由黄某出面向邓某租了其位于南城县建昌镇金山口工业园区血浆公司斜对面的一仓库作为每次购买柴油的秘密交易地点,双方并在该仓库内准备好装柴油的三个白色大塑料桶(每桶可装柴油重量为0.66吨)、管子、抽油泵等作案工具,偷到的柴油加满一大塑料桶,即通知黄某去仓库抽走桶内柴油销赃。该团伙每次卖柴油获取的赃款由张世良、汪某、陈某2、张某2、李某4五人平均分配。在2017年5月中旬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该团伙大肆作案,十余次窜至抚州市东乡区、广昌县、宁都县、鹰潭市、安义县、湖北省通城县等地盗窃柴油,每次盗窃数台大型车辆、机械的柴油,装载柴油回南城县销赃。 2017年6月中旬,因团伙内部闹矛盾,汪某离开团伙邀来陈某3(已判刑),二人以改装好的金龙牌面包车(套车牌号赣F×××××)为作案工具作案,将盗得的柴油卸在黄某租好的仓库内,并在作案后将面包车藏匿于仓库内。张世良、陈某2、张某2、李某4则以别克车为作案工具继续实施盗窃。 经查,被告人张世良参与以油罐车与别克车车对车直接卸油5次,每次为0.61吨-0.64吨,使用的别克车卸油在仓库4次(其中两次为0.61-0.64吨,另两次为满桶每桶重量0.66吨),黄某收到以上柴油已对外销售,被告人张世良共涉案金额33000余元。 被盗柴油的部分被害人有张某1、董某、柯某、李某1、过某、宋某、吴某、陈某1、李某2、徐某、韩某、王某、梅某、赵某、刘某等报案,每名被害人被盗柴油价值1000元至3000余元不等。 另查明,被告人张世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2月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7年5月21日晚上11点左右他开的大货车停在东乡区邓家乡交警中队往进贤方向100多米处的加油站,5月23日早上6点左右就发现车子油箱盖被打开了,里面的柴油被盗了。他的车子是精工重卡牵引车,车牌号为赣E×××××,被盗柴油公360L左右,价值约2000元。 2、被害人董某的陈述:2017年5月28日晚上23时30分许,他将一辆蓝色欧曼牌大货车(车牌号鲁Q×××××)停放在广昌县旴江镇清水村委会对面的路口,今天早上5时30分许起来发现两个油箱内的近600升柴油被盗,被盗价值3000余元。 3、被害人柯某的陈述:2017年6月1日凌晨3时30分许,他将赣A×××××前四后八货车停在邓家中国石化加油站的空地上休息,早上5时20分许发现车子油箱盖子被打开,被偷400升左右柴油,价值1600元左右。 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7年6月1日晚上23时10分许,他驾驶挂车(棕色解放牌,车牌号:皖C×××××)到宁都县竹苲乡外环路红绿灯处,第二天凌晨6时20分许,发现油箱盖被撬开了,油箱里面的柴油被盗了。被盗的柴油约260升,价值约人民币1480元。 5、被害人过某的陈述:2017年6月4日凌晨2点左右的时候,他将大货车开到广昌县昌厦公路和莲乡大道交叉口附近的小胖子汽车维修店,当天凌晨5点他醒来时,发现大货车的油箱被盗柴油了。他的大货车是欧曼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是皖S×××××。被盗的柴油约300余升,价值1600余元。 6、被害人宋某的陈述:2017年6月5日上午10时许,他将他的小松牌挖土机停放在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翠微峰外环路的红路灯处,第二天的早上7时许,他发现挖机车的柴油被人盗窃了。被盗的柴油是他2017年6月5日早上在水东的加油站加的1500元0号柴油。 7、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17年6月9日凌晨4点,他将车子停在广昌县甘某答田加油站对面一家莲乡驿站饭店门口休息,早上6点醒来发现车子油箱被撬开,被偷价值2000元左右柴油。 8、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2017年6月9日凌晨1时许他将车(解放牌,车牌号苏M×××××)停放在广昌县人民医院(靠近国道)门口,他在车上休息,凌晨4时50分许他发动车子准备走的时候,发现车辆没油了。他被盗了200升左右的柴油,价值1000元左右。 9、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17年6月13日凌晨2时多,他将赣L×××××车从浙江开回公司,3时多一点将车停放在贵溪市经开区南方水泥油箱公司门口睡觉,凌晨5时10分被大雨吵醒,下车发现车油箱盖子被打开,被盗0号柴油400公升,5.8元一公升,价值2320元。 10、被害人徐某的陈述:2017年6月13日晚上23时许,他驾驶车牌号为赣A×××××的货车途径江西省修水县时,在修水将车子里的油加满,6月14日凌晨1时许,他到了通城县隽水镇银山大道龙湾城门口,将车停在路边休息。凌晨5时许,他发现油箱盖被人撬了。总共被盗了2300多元的柴油。 11、被害人韩某的自述:2017年5月28日晚上11:30分,他将车(解放J6品牌大油箱)停放在江西广昌头陂镇206国道边上中国石油加油站内休息,5月29日早上4:30分醒后发现油箱盖被撬开,刚在宁都加油站加的800公升油被抽空了,价值3750元。 1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7年6月23日早上下高速时加了油,早上6点他把赣L×××××号挂车停在鹰潭绿地小区大门口的路边上到市区休息,6月24日凌晨1点50分左右返回开车时,发现车油箱盖钥匙孔被撬坏,被盗柴油470公升,4.65元一公升,价值2180元。 13、被害人梅某的陈述:2017年6月24日晚上21时30分许,他开着货车(赣C×××××)停在了张某3海钢构厂门口的空地,他就在货车上睡着了,等到2017年6月25日早上8时30分许,他起来的时候就发现被盗了,大概430升柴油,价值2000元左右。 14、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17年6月29日晚上9时许,他开着自己的半挂车来到安义县东阳加油站,就将挂车停在加油站内。6月30日8时30分许,他发现自己挂车的油箱盖被撬开了,里面的柴油全部被抽空了。他的车子是一辆重汽牌柴油半挂车,车牌为苏K×××××,油箱是1000升的。他在江苏省扬州市加满了油,大约5500元钱,开到奉新县大概用了1500元钱的油,剩余大约价值4000元的柴油被盗了。 1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7年6月30日晚9时许,他开货车来到安义县东阳镇加油站内,将车子停在加油站内靠西边的空地上。第二天早上七点,他起来发动车子,发现车上的柴油没有了,车油箱盖被撬了。他的货车是一辆解放牌捍威货车,车牌号苏J×××××,车辆载重18吨,车长9米6,他的车被盗了1000余元柴油。 16、证人邓某的证言:2017年6月1日,他把南城县建昌镇金山口工业园区血浆公司斜对面的仓库租给了南城本地卖瓷砖的“黄老板”放汽配零件。签订了租赁协议,谈好700元左右租金一月,租期半年,“黄老板”当场交租金4200元钱左右。租房协议是在给他们钥匙后一个星期签的。 辨认笔录:证人邓某辨认出租其店面的黄老板即是黄某。 17、证人曹某的证言:他在南城县建昌镇邱坊村油塘小村有十间住房,今年5月18日,一间租给了自称在南城火车站包工程的外地男子,租期二、三个月,400元租金每月,那名男子当场交了800元现金给他,他们没有签订协议,他找那名男子要看身份证,对方说身份证在车上就没有看。 辨认笔录:证人曹某辨认出汪某就是向其租房的人。 18、证人郑某的证言:2017年5月13日、14日,黄利国介绍二名男子来租房,其中一名男子自称福建籍的,他们看了房后,5月16日又来二名男子说来交租金,他们说和前面看房子的人是一起的,他们是滨江一号务工的建筑工人,还说没有钱只能先交1200元的租金,其余的之后再交。他就将林业小区2号楼3单元402室出租给上述人员,每月360元租金,租期半年,先交1200元租金,没有签订合同。 19、证人夏某的证言:他记得一辆改装过的赣F×××××面包车和一辆赣F×××××别克老款GL8商务车到他的综合汽车修理厂维修,是他亲戚黄某介绍来店里维修的。2017年5月19日黄某第一次带那辆别克车来店里维修,说这是外地朋友的车,后来这伙人还驾驶过一辆面包车来他店里维修。2017年5月27日第二次维修别克老款GL8时见过车内的内饰,车内有铁制油箱、管子、电瓶、抽油磅、大钳子等物品,并且该车辆的内饰有很浓的柴油味道,驾驶员说是专门给人拉柴油的;有过两次这伙人的车子坏在外面联系过他去修车,一次是别克车坏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一次是面包车坏在了南城县金山血站旁边的一个仓库内,他就到仓库内帮他们修车,在仓库里看见放车子的旁边有几个大塑料油桶、抽油泵、管子等物品。修车费第一次由黄某给,后来是修车人给,他们给了他修车费后都会叫他给修理费明细表,他们好回去找老板报销。 辨认笔录:夏某辨认出开别克车的男子即张某2;开面包车的男子即陈某2、陈某3;男子汪某;身上有纹身的男子李某4。 20、证人胡某的证言:2017年6月25日他出租过一间房给一名自称姓王的男子,这名姓王的男子说长期租,当天他们就在房子里面见面,与对方谈妥一个月150元,后来这名男子交了200元,其中50元是押金。姓王的男子称因为经常开车路过这里,就租下这个房屋。他没有查看对方的身份信息,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说好的。 21、同案犯汪某的供述:2017年6月份的时候,他到夏某的修理厂,和张某2与李某4谈好了5600元的价格买下一辆白色的厦门金龙面包车,车内后座都拆掉了,车上还配了吸油的设备。他邀集陈某3在南城这边准备偷柴油来卖。他找黄某,问其收不收柴油。黄某说收柴油,3600元一吨。黄某说要把他仓库内的油桶装满了一个才给他结账。找到销路后,他和陈某3商量好分工,陈某3开车,他负责偷油及操作抽油的设备。他们是从2017年6月20号左右开始盗窃柴油的,他们每次外出都大概偷三辆货车的柴油,总共盗窃过十七八辆货车的柴油。他总共盗窃到大概2吨左右的柴油,他们将盗窃来的柴油卖给黄某。 他参与盗窃的路线有:1、从南城出发,沿国道往赣州方向途径南丰、广昌、石城、宁都,沿这条线路他们到过一两趟;2、从南城出发,沿国道往抚州、南昌方向,途径临川区,沿这条线路他们到过两三趟。他和小陈外出盗窃时小陈负责开车,他就到车上拿购买的开锁专用钥匙撬开货车的油箱盖子,撬开后,他回到车上去拉抽柴油的管子,同时小陈会坐在面包车上放风,看到他拉管子的时候,小陈就会打开面包车上主、副中间的一个白色的开关,面包车上的抽油泵开始工作,他把管子伸进目标车的油箱里面,油箱的柴油抽进面包车上的大白色方形塑料桶里,一般盗窃一辆货车的柴油十分钟左右。 他是张世良叫他来南城的,其他四人都是在南城商量好去偷柴油的,盗窃柴油的车子是张世良准备的,他是来了南城之后才看到的,这两辆车他承担了1.3万元。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都是事实。 辨认笔录:汪某辨认“小陈”即陈某3,辨认出李某4、张某2、张世良、陈某2。 22、同案犯陈某2的供述:2017年4月初的一天,张世良叫他来去外地盗窃柴油一事,他同意了,他和张世良坐火车来到晋江市和张和全碰面,他才知道这次盗窃柴油是和张某2、汪某、李某4一起的。在晋江的时候,张世良说张某2买好了两辆盗窃货车柴油作案用的车子,大家平摊购买作案用车的钱,当时他拿出了3000元左右购买车的钱,汪某在抚州市南城县租好了房子,并说这次盗窃的地点是以南城县为中心的周边地区,常住南城县。两辆作案用车分别为一辆深蓝色老款别克GL8商务用车,一辆为白色金杯面包车,别克车当时改装了,只留了驾驶室、副驾驶室的位子,后排座椅也全部拆掉了,改装成两个盗窃货车柴油用的大型铁质油桶,车上并且放有盗窃货车柴油用的抽油泵、管子、大钳子;面包车当时也只留了驾驶室和副驾驶室位子后排座椅也全部拆掉了,但是没有改装成油桶。当天他和张世良驾驶那辆面包车从福建省晋江市来到南城,张某2驾驶那辆别克车来到南城,来到南城后汪某已经帮他们把房子弄好了,汪某没有和他们住在一起。等到李某4从福建来了南城后,张世良和汪某给他们做了分工安排,他和张某2主要负责开车,汪某、李某4、张世良负责盗窃柴油机放风,李某4偶尔也会来开下车,每次外出作案都是由三人外出作案,剩余的两人在租住的地方休息,每次三个人外出中一定有他或张某2,外出作案的三个人中其中一个人负责开车,一个负责盗窃柴油,一个负责放风,因为当时面包车还没有改装好,每次作案就用那辆别克商务车,每次作案回来都要先到南城老工业园区的一家厂房,他们把油卸到那个仓库内的两个铁制油桶里,汪某说已经联系好了买家,汪某和张世良还说卖油的钱大家平分,所有人自己的开销自己负责。他记得盗窃他人货车柴油的地方就是广昌县、东乡县、湖北省、九江市、赣州市、南昌市、鹰潭市、宜春市的县城,他参与作案都是开的别克商务车,他们团伙成立至今总共盗窃到数万斤柴油,卖到数万元,他总共分到四千多元,听汪某说销赃的价格是以3.6元/公斤。张世良组织大家成立的这个团伙,就是大家一起合伙犯罪,卖到的钱都是大家一起平分。 他们一般是选择国道附近停放的大货车作为作案目标,他们的作案车辆停靠在离货车比较远的地方,他们会下一个人走到货车驾驶室的位置看下货车上是否有司机,如果没有司机或司机熟睡了,他就将作案车辆开到货车的油箱位置,下车看的那个人就会走到马路边帮他们放风,车辆内剩余那个人拿起大钳子下车去将货车的油箱盖子撬开,后将管子插进货车的油箱内,接着按下电动油泵的开关,等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全部偷完后,他们就离开,继续盗窃下一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 他和李某4、张某2是张世良叫加入团伙的,他和张某2在主要负责开车;张世良是这个团伙的老大,汪某是这个团伙的老二,汪某和李某4主要负责撬油箱、抽油和放风,有时候他和张某2累了的时候李某4会帮忙开下车。汪某主要负责卖柴油找销路,结账也是汪某去。 辨认笔录:陈某2辨认收购柴油的人即黄某,并辨认出张世良、李某4及张世良的衣服,卡口照片显示赣F×××××小车副驾驶室穿红白相间衬衣的人为李某4。 23、同案犯张某2的供述:2017年5月初,张世良在福建省晋江市找到他和李某4,叫他和李某4跟其和汪某、陈某2到南城来偷柴油,另外花了五万六千元钱购买了一辆别克商务车和一辆厦门金龙面包车,他们五个人每人需要出资一万三千元,他就同意了。5月十几号,张世良叫他到陈埭一小型修理厂,他看到一辆蓝色闽C牌的别克商务车和一辆白色赣F牌的面包车,他和张世良、陈某2把别克商务车的车牌换成赣F开头的假车牌,把原来闽C的车牌换下来放在别克车里。2017年5月中旬,张世良、汪某、李某4、陈某2和他组成了一个团伙,汪某在南城找好了卖柴油的地方后,他开了别克商务车,陈某2开了厦门金龙面包车载着张世良一起来到南城县见到汪某,找好住处后,张世良和汪某选好路线,他们沿国道走,对停放在国道附近的货车油箱里面的柴油进行盗窃。每趟外出偷柴油车上都有三个人,他和陈某2负责开车,偷柴油时负责放风,李某4、张世良、汪某三人中的两人具体负责撬货车油箱并负责偷柴油。张世良说汪某熟悉南城,知道南城县哪里监控少,而且在南城偷柴油的人少。每趟外出偷柴油,张世良、汪某都带了地图,选好了路线,他和陈某2负责开车沿国道走,看到国道附近停了货车就会把车停在货车前面,张世良或者李某4中的一人就会下车查看司机是否睡着,去看的人就会回来告诉是否可以偷,张世良、李某4或汪某中的人就会到车上拿大钳子去撬货车的油箱盖子,张世良、李某4或汪某他们用车上的一台24伏的电瓶带动水泵将货车油箱里面的柴油抽到别克商务车上的两个大白色方形塑料桶里来,盗窃一辆货车油箱的柴油只需要几分钟,每盗窃一辆货车的柴油都会留一点油让货车司机将车开去加油。另外张世良、李某4或汪某在盗窃柴油的时候,他坐在车子的主驾驶位上放风,如果有人来就会按之前约定好的按一下喇叭告诉他们。他们有两辆作案车辆,一辆蓝色闽C牌的别克商务车和一辆白色赣F牌的面包车,两辆车都只有主、副驾驶位,其他座位已经移除,车上都放了大的白色塑料桶。但是从6月16日,他跟汪某吵架后,汪某提出一个人要白色厦门金龙面包车去偷柴油,并说已经找好了司机,后汪某出了8000元要了白色金龙面包车。从6月17日汪某用白色厦门金龙面包车去偷柴油,他们用别克商务车去偷柴油。他外出偷柴油的路线有三条,一条是从南城出发,沿国道途径金溪、鹰潭往上饶方向;一条是从南城出发,途径抚州、南城到湖南;还有一条是从南城出发,途径抚州、莲塘、南昌、就将往湖北省咸宁方向。他们开车外出盗窃来的柴油运回南城,由汪某和南城收柴油的“黄总”联系好,黄总会开一辆油罐车到国道旁比较偏的地方来接货,接货时,他们用别克商务车上的水泵把车上偷来的柴油泵到黄总的油罐车里。接完货,是汪某去和黄总结账、拿钱。一开始“黄总”以4000元每吨的价格收购他们的柴油,后低以3500元每吨收购过他们的柴油,柴油在市场上的价格是4块多钱一升,“黄总”收购了们柴油的价格在2.9元至3.3元一升不等,明显低于市场价。黄总从他手上接过至少四五次的柴油,黄总每次接的柴油都在一吨以下,另外黄总还从陈某2手上接过柴油。黄总是知道他们卖给他的柴油是偷来的。汪某和他们合伙期间偷到的柴油由汪某负责去卖,结了钱回来他和汪某、张世良、陈某2、李某4五人平分;汪某没和他们合伙期间偷来的柴油由张世良联系卖,他或陈某2去找黄总拿,拿到钱后他和张世良、李某4、陈某2四个人平分。他们外出偷到的柴油卖掉后需要先扣除车辆修理费和外出的油钱,他参与盗窃偷到的柴油算起来共卖了三万三千多元,他分到4300元钱。 辨认笔录:张某2辨认收购柴油的人即黄某,并辨认出张世良、李某4及张世良的衣服,卡口照片显示赣F×××××小车副驾驶室穿红白相间衬衣的人为李某4。 24、同案犯李某4的供述:他是5月28日来的南城,期间回了一次泉州又来到南城,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他没有参加那么多次,只参加了其中的两次。 25、同案犯黄某的供述:他是2017年5月20日左右开始向老汪收购柴油的,已经收购了十次左右柴油了,每次收购一桶约660公斤,那辆别克车也送来两桶,所以他一共向老汪收购了12桶柴油。老汪卖给他柴油是4000元一吨,并告诉他这些柴油是从油罐车里买来的。老汪找好地方,谈好740元一个月的租金,以他的名义租下来当仓库,他交了4500元的房租给房东,他垫付的租金到时候在柴油里面扣。老汪叫他去买好660公斤装的塑料桶,以桶结账,他就买了三个塑料桶。5月20多号的一天下午,老汪就装满了三个桶的油,打电话叫他过去装油,并把钱带过去,当天他给了两桶油的钱共计5280元给老汪。之后老汪以这种方式给他送了五六次油,每次都是一桶。6月20多号,老汪打电话说油来了,他到仓库的时候有两桶油,老汪说有一桶油是他朋友的别克车拉来的,当时他也看到别克车停在仓库外面转弯处,那天来仓库有四个人,老汪和他的司机,别克车上有两个人,给钱的时候老汪拿了一桶油的钱,别克车拿了一桶油的钱。老汪卖了大概十二桶的柴油给他,每次一桶,每桶660公斤,大概卖了8000公斤给他;别克车卖了两次油给他,每次一桶,共320公斤。他总共收了十桶柴油,每桶660公斤,总共6.6吨。前面七桶他都是4000元一吨收购的,共18480元,还有三桶他跟汪某讲以3600元一吨的价格收,他还没有把这三桶的钱付给汪某。汪某卖给他的柴油便宜,他为了贪图多点利润,所以就收了汪某的柴油。 26、被告人张世良的供述与辩解:他参与了两次盗窃。第一次是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11时左右,张某2驾驶别克商务车,载了他、李某4从南城出发,沿国道往南行驶,在广昌县国道旁的一处空地,停了好几辆货车,张和全开车停在其中一辆货车旁边,李某4拿车上的铁钳撬开油箱盖子,他拉车上的管子去抽油箱里的柴油,抽了十来分钟,他们就驾车离开,第一次偷了200升至300升,具体偷了几辆车他忘记了;第二次是在第一次盗窃后七、八天,陈某2驾驶别克商务车,载了他、李某4一起,晚上11时左右从南城出发,沿国道往南昌方向走的,盗窃路边的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窃了多少辆货车他忘记了,他记得是车子发动机开锅了,所以没有盗窃到多少柴油。 27、赣F×××××蓝色商务别克车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对扣押的蓝色商务别克车进行勘验检查,并提取相关物证。 28、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公安机关对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园区星特洁具一楼仓库时行勘验检查,并提取相关物证。 29、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抚)公(司)鉴(DNA)字[2017]628号DNA检验鉴定意见书:1、1-1号手电筒表面附着物、1-5号雪溢牌矿泉水瓶瓶口附着物、1-6号康师傅绿茶饮料瓶瓶口附着物、1-18号口罩内侧附着物、1-19号口罩内侧附着物、25-2号长袖衬衣衣领处附着物检出的STR分型与陈某3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29×1021;2、1-3号口罩内侧附着物、22号烟头上附着物检出的STR分型与汪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7.36×1019;3、20号烟头上附着物、21-1号烟头上附着物、21-3号烟头上附着物、21-4号烟头上附着物、23号统一冰红茶饮料瓶瓶口附着物检出STR分型与黄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5.62×1018;4、1-7号口罩内附着物检出STR分型与李某4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60×1017。 30、指认现场照片:同案犯汪某指认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园区星特洁具一楼仓库及作案车辆、赃物;同案犯陈某3指认盗窃现场分别位于广昌县第三工业园创业大道路口、广昌县甘竹镇答田加油站对面莲乡驿前餐馆门口、广昌县头陂镇塘下村一处铁皮仓库旁、广昌县头陂镇加油站、广昌县旴江镇清水村委会对面、广昌县人民医院大门口、宁都县竹笮乡大富村外环路和319国道红绿灯附近、宁都县外环路翠微峰路口、安义县工业园区加油站内、湖北省通城县云山大道龙湾城小区门口的马路边、广昌县旴江镇昌华锦苑小区旁小胖子电路空调店门口路边;同案犯张某2指认盗窃现场分别位于抚州市东乡区邓家乡邓家加油站、抚州市东乡区邓家乡民兵训练基地马路斜对面的空地上、抚州市东乡区毛莲山北区260号门口、余江县刘家站中石油加油站旁边空地上、贵溪市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门口、鹰潭市月湖区绿地小区门口;同案犯陈某3、汪某指认盗窃的现场分别位于广昌县旴江镇清水村委会对面马路上、广昌县人民医院大门口、抚州市高新区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大门口附近的马路上、抚州市高新区金品铜科有限公司大门口对面的马路旁、临川区天天健XX态农业有限公司大门口对面的马路旁、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宏海钢板厂大门口附近的马路旁。 31、货车柴油被盗及加油记录照片:李某2货车柴油被盗现场及加油记录照片。 32、公安机关的视侦工作报告及电子数据(安义县东阳加油站视频、通城视频资料、卡口照片):①公安机关调取治安视频,发现有一辆形迹可疑的车辆靠近货车,通过进一步视频侦查,该车在现场货车油箱旁停留长达十几分钟。②根据嫌疑车的行驶路线,调取治安视频,发现嫌疑人乘坐一辆别克,牌照(赣F×××××)的商务车,从江西省过省界公路到达通城麦市镇南岭卡口直至案发地,盗窃货车柴油后,又经原路返回逍失在麦市镇程段卡口,分析应该是往湖南方向逃窜。 33、租赁协议:邓某收到6个月仓库租金4400元。 34、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扣押了六名被告人的银行卡、手机、衣服、作案车辆别克GL8等物品照片。 35、广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广价认字[2017]第76号被盗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2017年3月28日24时至4月12日24时,0号柴油的价格是6320元一吨或5.45元一升;2017年4月12日24时至5月11日24时,0号柴油的价格是6510元一吨或5.62元一升;2017年5月11日24时至5月25日24时,0号柴油的价格是6275元一吨或5.42元一升;2017年5月25日24时至6月9日24时,0号柴油的价格是6410元一吨或5.53元一升;2017年6月9日24时至6月23日24时,0号柴油的价格是6235元一吨或5.38元一升;2017年6月23日24时至7月1日24时,0号柴油的价格是5995元一吨或5.17元一升。 36、公安机关扣押的汽车修理单:赣F×××××、赣F×××××汽车在夏某修理店修理。 37、广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同案犯汪某平、陈某2、张某2、李某4、陈某3、黄某正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本院判刑。 38、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张世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2月刑满释放。 39、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1、董某、柯某、李某3、过某、宋某、吴某、陈某1、李某2、徐某、韩某、王某、梅某、赵某、刘某等人于5月23日、5月29日、6月1日、6月2日、6月6日、6月9日、6月13日、6月14日、6月17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30日、7月1日、7月28日分别报案至广昌县、赣州市宁都县、鹰潭市月湖区、鹰潭市贵溪市、南昌市安义县、湖北省通城县等地公安局。经审查,广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张世良于2018年7月16日被福建省闽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4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张世良于1975年2月23日出生,犯罪时已成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有分有合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参与盗窃数额3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世良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张世良积极参与,平均分赃,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世良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世良部分认罪,对认罪的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世良辩称其只参与了2次盗窃。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世良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汪某、陈某2、张某2、黄某的供述及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盗窃团伙起主要作用是汪某,张世良只是参与者,不构成主犯。经查各被告人虽分工不同,但均积极参加,平分赃款,均系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世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永泉 人民陪审员  赖新华 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唐丽华 书 记 员  卓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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