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不清是否实施驾驶行为
案情简介:2016年9月16日下午五时左右,被告人陈X驾驶小型轿车与其妻子张某2一起去喝丧酒。后丧酒结束,被告人陈X与其妻子回其母亲家。当晚被告人陈X驾车离开民福家园,而后将车停在9路公交车站处,在驾驶室内睡觉。当晚23时许,铜陵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报警后赶往现场,民警怀疑其有酒驾行为,遂向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后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桥大队民警于9月17日凌晨0时许赶至现场,并将被告人陈X带至大桥大队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27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法院判决:经查,书证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仅证明上诉人陈清醉酒后在其皖G×号轿车驾驶室内睡觉,证人张某2的证言仅证明喝丧酒之前陈X将车停在民福家园其母亲朱某1家门口,证人朱某1的证言仅证明陈X离开时听到车子发动的声音,证人查某、方某、汪某1等人证言仅证明陈X离开酒席时比较清醒,证人朱某2、洪某1证言仅证明陈X在案发后找二人“顶包”。综上,在案证据仅能证明上诉人陈X醉酒后在机动车上睡觉,而不能足以证明其醉酒后驾驶皖G×号轿车自民福家园至案发现场。虽然上诉人陈X醉酒后在其皖G×号轿车上睡觉被查后对车辆如何从民福家园行驶至案发现场所作辩解前后不一致,但不能排除系他人驾驶可能性。原判认定陈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按照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应当宣告其无罪。上诉人陈X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其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检察员关于驳回上诉的意见,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