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新勇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2日 13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院阶段辩护人提出变更被告人起诉书顺序,取得“事半功倍”的辩护效果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份左右,李XX组织被告陈某某、王XX等人先后租赁某商业大厦的多个房间,由王某1、李某2招揽卖淫人员,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赵X、李某、孙X等人负责招揽嫖客,由王XX安排被告人魏XX、夏X以嫖客多加嫖娼项目为由,向嫖客多要钱。被告人王XX、张X、高X通过对嫖客进行恐吓、谩骂方式敲诈钱财。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0日非法获利近9万元。2018年5月11日,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抓获,并定为了恶势力犯罪团伙,2018年8月份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11月份,公诉机关以陈某某、王XX等14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1、案件委托
2018年8月份,我接受了夏X的哥哥的委托,办理夏X涉嫌敲诈勒索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案件,从夏X哥哥处了解到该案涉及人员众多并且被公安机关列为了恶势力案件,案件可能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检察院阶段,及时阅卷,与检察官积极沟通,提出变更夏X在起诉起诉书顺位的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后,我向办案机关了解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我及时查阅、复印了案卷资料。我发现在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列明的13个被告中夏X被列为了第7被告,我反复查看案卷资料后,认为公安机关将夏X列为第7被告顺位不当。于是,在看完全部案卷资料后,我向检察院提出了《关于变更夏X在起诉中被告人排列顺序的辩护意见》主要提出了四点理由:(1)夏X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其主要根据主犯的指示从事工作,本案中其辅助作用,应减轻处罚。(2)夏X是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犯罪嫌疑人中参与最晚的,犯罪情节较轻,参与实际敲诈的金额最少。(3)从本案的获利情况来看,夏X只参与3天且没有获利。(4)最后我一一分析了所有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并明确提出了将夏X在起诉中被告的顺位列为第10位。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在提起公诉时的14被告人中将夏X在起诉中的顺位列为第11位。
3、法院阶段,起诉书中顺位变更为第11位,庭审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为夏X减刑一年半。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因夏X的顺位调整为第11位后,辩护工作相对轻松,我从夏X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夏X参与时间短、实施敲诈勒索金额小、获利少,其系初犯、偶犯、积极认罪、悔罪等方面为夏X进行了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判决夏X二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没有变更之前第7的顺位,夏X会判处四年的有期徒刑。
办案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