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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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构成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刘新勇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3638人看过 举报

2023-05-11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构成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份,原告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钢构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加工钢结构,双方并对材料款、加工费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同约定材料款转入了被告股东刘某某个人账户。2018年7月份,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加工合同并要求退还材料款,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一直未退还,2019年8月被告将原告的加工材料私自转卖。2022年2月份,原告将被告某钢构公司及刘某某起诉法院要求返还材料款。

案情分析

1、原告、被告构成加工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材料款。

2、被告刘某某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刘某某钢构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91%的股权某钢构公司的材料款及运费转入了股东刘某某的账户。刘某某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刘新勇,男,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究生,国家三级律师,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余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犯罪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