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新勇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30日 13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6年之间,原告孙XX陆续向第三人周XX出借资金1.8亿元,在此期间,周XX又陆续向贵州的陈XX出借本金1.3亿。2016年12月份,孙XX与周XX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周XX将持有陈XX1.3亿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孙XX,周XX欠孙XX的1.8亿欠款予以抵销。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周XX将债权转让的事实依法通知了陈XX。
2017年2月,孙XX将陈XX起诉至贵州某法院,要求陈XX偿还孙XX借款本金及利息1.8亿元。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定的审理焦点为孙XX与第三人周XX债权转让的效力以及原告主张借款金额的确定。
原告孙XX起诉时,提供了其与周XX之间的银行转账流水,证明其与第三人周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向法院提供的银行流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原告的银行账户直接汇入周XX的银行账户,金额约2.2亿;第二部分由原告孙XX的账户汇入案外人周X二的银行账户,金额约6400万。原告孙XX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中明确表示汇入周X二账户的资金是支付周XX的借款并且在整个庭审中对这一事实均予以认可。
2017年8月份,贵州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孙XX的诉讼请求,判决陈XX偿还孙XX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亿元。后,陈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孙XX向贵州某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陈XX偿还借款,后因陈XX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
2019年3月份,孙XX又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周X二及配偶起诉至无锡市某法院要求周X二及配偶偿还其借款6000万元。原告孙XX提供了被告周X二于2017年7月份签字的《借款合同》以及汇入周X二账户的银行流水。
《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给周X二6000万元作为向周XX追讨借款的费用,假如周XX按时归还了其欠孙XX的1.3亿,则《借款合同》自动作废;同时,孙XX提供的银行流水中有6400多万的银行流水在其与陈XX民间借贷案件中予以提供。
律师分析
2019年5月份,我接受了被告周X二的委托,经分析后,我认为原告孙XX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并从以下方面论证孙XX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
一、本案第三人周XX已经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实际清偿了孙XX的借款,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已经作废,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
二、被告孙XX提供的银行流水在贵州某法院其与陈XX的案件中已经提供,其中该案中也明确表示汇入周X二账户的款项系支付周XX的借款。
三、本案系原告违背诚信,恶意转移债务危机提起的虚假诉讼。原告孙XX虚假诉讼的表现:1、以明知作废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要求周X二承担还款责任。2、虚增债务,将明知出借给周XX的借款作为本案借款流水重复提供。3、故意隐瞒其与周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已清偿的事实。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