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宝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保定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置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于不顾,认定事实不清,将被申请人之子王XX与承揽人尹XX之间事实存在的雇佣关系错误地认定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子存在劳动关系。王XX是受雇于尹XX,申请人与王XX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申请人从未给王XX发工资,申请人不具有举证责任,所以申请人与王XX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二)一、二审法院机械地适用劳社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混淆了“用工主体”与“劳动关系”的概念。且无论是劳社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或是劳社部发(2004)22号文件《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还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让违反《建筑法》的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确定该农民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保定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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