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判处缓刑三年
2016年11月,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羁押。
2017年初,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某月,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与深圳市XX股份合作公司商谈深圳市某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并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事后,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向深圳市XX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成员詹某等人支付“好处费”。其中,詹某收取了120万元的“好处费”。后公诉机关指控詹某等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律师作为詹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詹某有自首情节;2、詹某有立功情节;3、詹某在整个受贿过程中是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其收取120万的款项是被动的,且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4、詹某已主动全款退赃。本律师建议对詹某适用缓刑。
经过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詹某判处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