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吴某于2017年01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检察院指控:2015年,高某与胡某结识,约定由胡某负责前往香港购买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将止咳水运输到深圳后,由高某负责贩卖,胡某雇用吴某负责从香港运输止咳水到深圳。高某则雇用刘某、牟某为其接货、送货。
2016年10月某日,程某电话联系陈某要求购买止咳水,并微信转账340员至陈某账户,陈某便联系高某购买4瓶止咳水,随后,高某通知刘某携带止咳水前往深圳市罗湖某酒店交易,同日晚18时许,程某再次要求要购买3瓶止咳水,并将690元转给程某,刘某根据高某的要求到老地方酒店见面,在交付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刘某被抓后,带民警到高某住处罗湖区某大厦某室缴获了109瓶止咳水,在牟某处缴获了336瓶止咳水,在刘某住处缴获158瓶止咳水,根据牟某的信息记录,自2016年12月5日至12月9日,已贩卖25瓶止咳水,收取了3250毒资款。
本律师通过会见吴某及查阅案件材料后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
1、吴某无需对刘某住处缴获158瓶止咳水承担责任;
2、吴某系从犯;
3、吴某有坦白、悔过情节;
4、涉案毒品已缴获,属于犯罪未遂。
5、毒品成分含量少,社会危害性不大。
经过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