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经本律师有效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016年初,方某经老乡林某介绍,在“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一女周某,方某与周某聊天约定周某陪方某睡一晚,方某支付1000元给周某,当晚,周某短信问明方某的住所地址后,当晚前往方某租赁的出租屋中,其到达方某家中后与方某一同喝酒聊天,后方某喝醉后独自去房屋内睡觉,周某看到方某醉倒后也离开了方某家。之后的几日,周某多次去方某经营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手机商铺,多次提出帮方某打工、提出方某包吃住之类的要求,但方某均婉言拒绝了。
2016年9月某日,周某主动致电给方某,要求去方某家里玩电脑游戏,让方某在家中等她,晚7时许,周某到达方某家中,周某提出其没有零用钱,让方某考虑关照她的“兼职”(即卖淫),方某听后就亲了周某,周某提出需要带避孕套才能与方某发生了性关系,方某告知家中无避孕套,后女方在搬就搬就中与方某发生了性关系双方发生完性关系后就在床上聊天,约半小时许,女方主动要求发生第二次性关系,并迎合方某各种动作,在第二次性关系过程中,周某的指甲不小心划伤了方末的大腿。第二日天亮后,两人睡醒后,周某提出要方某支付钱,方某就将身上仅有的现金500元给了周某,但周某嫌少,方某承诺剩余的500元明天再给她,周某拿着500元离开了方某的住所。
三日后晚12时许,方某在熟睡中听到周末大声叫喊并敲其大门,方某没起来开门。第二日凌晨3时许,方某听到警察敲门,方某起来开门,开门时从门缝掉出500元(该500元为方某给周某的钱),方某开门后才知,周某报警称方某在周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奸了周某。当日,方末被刑拘。
后方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为方某的辩护人。本律师通过会见方某及在检察院查阅案件材料后,于2017年3月向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方某强奸周某证据不足,主要理由有:
1、周某系主动去方某住所地的,且在两人发生性关系之前周某已多次主动上门:
2、两人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未曾发生呼救、打斗以及严重人身损伤的情形;
3、周边住户反映案发当晚均未听到有一名女子呼喊救命的声音;
4、在发生性行为之前,周某主动提及有否避孕套,该行为与违背其意志完全背道而驰;
5、在发生第一次性行为以后,周某又同意并极积地迎合方某的性需求而发生第二次性行为;
6、当第二次性行为发生之后,方某给了周某人民币500元,周某带着钱离开了方某的住所而且报案是在发生性关系三日后。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