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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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以及后果

作者:曹芳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919次举报
2019-12-20

  一、何为“职业放贷人”?

  正常情况下民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业。因为自然人或者一般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这类人一般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二、江苏省“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之规定,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

  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应当包括疑似职业放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疑似职业放贷人为单位的,应当列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

  三、“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如何处理?

  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关联人或者企业的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职业放贷人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无效。

  四、在江苏省,如被认定“职业放贷人”,将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之规定》,该职业放贷人签订的相应的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

  五、被认定“职业放贷人”,应考虑其他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形:

  1.在相关民间借贷诉讼中,相应情形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等情形。

  2.在“职业放贷人”可能涉及的套路贷、债务追讨其他其他形式的犯罪情形,将移送公安机关。

曹芳律师,执业16年,曾担任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特许经营公司以及生产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民商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商标、工程建筑、公司法
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1320120********71 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商标、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