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因此在国外登记结婚若想在国内离婚的话,只能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优先,兼顾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而涉外婚姻由于被告通常身在国外,所以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曹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