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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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安盟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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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伟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乌民初字第3076号 原告商学X,女,汉族,1979年某某月15日生,无职业,现住乌兰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A,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50年7月23日生,无业,现住乌兰浩特市XX原告A诉被告史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学X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原告A、被告B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丈夫代天翔于2015年8月30日因患食道癌去世,A生前于2015年7月20日委托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一份,对其财产做出了处分,由我继承,但我在办里相关事宜时,作为继承人之一的被告不到场,无法确认遗嘱效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依遗嘱继承A的房产及养老保险相关款项, 被告辩称,我看过A的遗嘱,同意按遗嘱继承, 审理查明,原告与A于2012年5月15日结婚,A于2015年8月30日因患食道癌去世,A生前于2015年7月20日委托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一份,对其财产做出了处分,即A位于本市某某小区某某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由原告继承,养老保险相关款项归原告所有,现因原告在办里相关事宜时,作为继承人之一的被告不到场,无法确认遗嘱效力,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依遗嘱继承A的房产及养老保险相关款项,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1、被继承人A代书遗嘱一份,用以证明遗产范围,内容为:1、将我位于本市某某小区某某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面积64.14平方米)在我离世后由我妻子商学X(身份证号15220某某979某某155024)继承;2、因我自1993年起就缴纳养老保险,至今已有23年,若我离世后,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可退款项、丧葬费补助等相关的补助等均由我妻子A所有,他人无权领取及享有;3、本人在此明确,本遗嘱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的其它家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该遗嘱代书人A,见证人A、B, 2、兴安盟某某某某某某管理局出具的A(身份证号为15220某某976某某120030)个人账户余额及丧葬费明细,其中个人账户余额为27591.72元,丧葬费金额为15656.00元,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A生前所留遗嘱内容合法,被告亦不持异议,故对该遗嘱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依遗嘱继承被继承人A的房产及养老保险相关款项,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位于本市某某小区某某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面积64.14平方米)归原告AX所有; 2、代天翔(身份证号为15220某某976某某120030)在兴安盟某某某某某某管理局的个人账户余额27591.72元及丧葬费15656.00元归原告AX所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刘伟芳律师,内蒙古大学法律专业毕业,2008年从事律师工作,现执业于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22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