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伟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与兴安盟XX公司、突泉县如意花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突民初字第1474号 原告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被告突泉县如意花园项目部, 负责人A,经理, 原告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安盟XX公司、突泉县如意花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0.00元,减半收取6,430.00元,由原告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