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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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与兴安盟XX公司、突泉县如意花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伟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与兴安盟XX公司、突泉县如意花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突民初字第1474号 原告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被告突泉县如意花园项目部, 负责人A,经理, 原告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安盟XX公司、突泉县如意花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0.00元,减半收取6,430.00元,由原告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
刘伟芳律师,内蒙古大学法律专业毕业,2008年从事律师工作,现执业于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22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