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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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伟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终字第1280-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A,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
委托代理人A,突泉县“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一审被告)A,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
委托代理人A,内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2013)突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撤诉权是当事人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A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曲 威
审判员 B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C
刘伟芳律师,内蒙古大学法律专业毕业,2008年从事律师工作,现执业于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22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