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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XX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庞剑波|时间:2020年07月17日|2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8)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X犯抢劫,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8)湘062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石XX提出上诉。2019年3月25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6刑终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8)湘062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本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追诉[2019]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8月20日追加指控被告人石XX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红、被告人石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15年7月,腾X(另案处理)认为自己之前在赌场里被被害人王X1作弊杀了黑,便组织被告人石XX、夏X(另案处理)、李X等人商议设置赌局,邀请被害人王X1参赌,然后抓住了王X1赌博作弊的证据后,采取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王X1及其朋友杨X1、刘X交出26.8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7月10日,腾X邀集夏X、李X和被告人石XX到华容县华泰宾XX607房商议设置赌局,让被害人王X1参赌后抓住赌博作弊证据,然后搞钱的事宜。腾X指示:自己约被害人王X1来华容,安排其参与组织用麻将扳砣子的赌局,然后抓其赌博作弊的证据搞钱,被告人石XX等人均表示同意。被害人王X1经腾X邀请后携带赌博作弊工具驾车载其女朋友杨X1及杨X1的儿子刘X和刘X的朋友成X来到华容县,当日18时许入住华泰宾XX607房。被告人腾X随后来到该房间告知王X1,要他今晚与自己的朋友夏X一同用作弊工具去赌博。当晚21时许,夏X被腾X再次约到该房间,三人商定好赌博作弊的方法进行了商议:由王X1佩戴作弊工具探知牌面内容后,用摸头表示上家大,摸下巴表示下家大的方式告知夏X,共同羸老板的钱。22时许,被告人夏X按照事先约定开车载着王X1、刘X、成X来到华容县王X2家,王X1安排刘X、成X留在车内观察情况,然后与被告人夏X进入赌场,和石XX(坐庄)、李X(坐方)等人开始扳砣子赌博,王X1在旁扎鸟,并按照之前商定的方法与夏X共同作弊。与此同时,王X2安排杨X2、程X(二人均已判刑)等人来到赌场,程X等人负责在周围放哨,杨X2等人在刘X、成X乘坐的小车附近守候,以方便控制刘X和成X。
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腾X得知被告人石XX输掉约30万元之后,即安排实施计划,一伙人约七人拿刀冲进赌场,从王X1身上搜出作弊工具,用胶布绑住其手,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石XX等人将夏X和王X1带至赌场另一房间,对王X1进行殴打并提出报警或出钱解决问题,王X1表示不要报警,愿拿5万元了事,石XX不同意并于凌晨3时许,将王X1挟持至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七星XX郑X的家中。不久,夏X也被带到王X1所在房间,被告人石XX按腾X的指示,要求王X1赔60万元,并用拳头和衣架对王X1进行殴打,要求夏X赔15万元,夏X借口出去筹钱而离开,王X1被迫同意筹钱。另外杨X2等五人(2人手中持有管杀)在赌场外将刘X、成X控制并进行殴打,用胶布绑住其双手,于凌晨2时许,用衣服盖住其头部后挟持至郑X家中进行控制。
7月11日早上天亮后,腾X来到华泰宾XX607房间将杨X1骗至805房间后带上车,车上二个年轻人用刀逼着杨X1不许动,将其挟持至郑X家中。被告人石XX在杨X1到达后,安排程X看管杨X1,亲自逼迫杨X1出钱,并打了杨X1一耳光,杨X1称自己没有钱,只有儿子刘X的一张银行卡,且不知道密码,后被告人石XX从杨X1处拿到银行卡后逼迫刘X得知了银行卡密码,后将银行卡及其密码交给了占X。
被告人石XX等人威胁王X1、杨X1筹钱,最终王X1、杨X1迫不得已,各自打电话找朋友借钱。当晚7时许,腾X来到郑X家中,和石XX一起安排杨X2、程X等人将杨X1、刘X、成X带至华容县华泰宾XX706房间进行控制。被告人石XX与占X、杨X3控制王X1先后到钱粮湖镇、华容县的XX银行、XX银行多次取款和转账共计26.89万元,全部交给了占X,后被告人石XX离开。当晚11时许,占X、杨X3将王X1带至华泰宾XX805号房,并对其进行看守。至12日7时许,王X1趁占X、杨X3不备,逃出房间并报警,杨X1、刘X、成X随即被解救。
经鉴定,王X1面部、胸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成X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刘X背部软组织挫伤。
被告人石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账户记录查询单、案发现场照片、扣押物品与退还清单等书证;证人夏X、腾X、杨X2、程X、李X、王X2、占X、程X、杨X3、郑X、陈X、张X、赖X、秦X、石X的证言;被害人王X1、杨X1、刘X、成X的陈述;被告人夏X、腾X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通话录音资料。
二、开设赌场罪(追加起诉)
2011年8月份,夏X伙同他人在华容县长城宾XX410房间内开设赌场三次,该赌场内采取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100元起注,上不封顶。夏X并邀被告人石XX在赌场内“放数”(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夏X等人总共抽头渔利6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夏X在华容县(现章华XX)长城宾XX410房间开设三公赌场,由石XX负责在赌场内“放数”,为参赌庄家以及人员赌博提供资金,该场有汤X、徐XX等人员参与赌博,夏X抽得水钱2万余元。
2、2011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夏X又在华容县长城宾XX410房间内开设“三公”赌场,同样由石XX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以及庄家提供参赌资金,隆XX、徐XX等人在赌场内参赌,夏X抽得水钱2万余元。
3、2011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夏X邀集了汤X、隆XX等人后便在华容县长城宾XX410房间开设“三公”赌场,之后腾X、王X等人也来到赌场进行参赌,石XX、曾X(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放数,夏X抽得水钱2万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夏X、王X3、文X、汤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XX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26.89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XX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抢劫、开设赌场行为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XX在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XX在开设赌场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石XX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现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XX辩称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抢劫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只是出于朋友义气帮忙,为腾X打牌输钱挽回损失,自己没有从中得利,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决。对公诉机关追加起诉的开设赌场事实有异议,2011年8月份,其不认识夏X。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腾X与被害人王X1在长沙市多次赌博,腾X累计输给王X1现金约30万元后,怀疑王X1打牌作弊,要求王X1退还自己所输的赌资,王X1不肯,但承诺腾X找人打牌,帮腾X所输的钱赢回来。
2015年7月,腾X因王X1一直未退还自己所输的赌资,便想设局将钱搞回来。2015年7月10日,腾X邀集被告人夏X和石XX、李X等来到华容县华泰宾XX607房商议设置赌局,邀请被害人王X1参赌后抓住其赌博作弊证据,然后勒索钱财的事宜。经腾X安排分工:腾X负责组织用麻将比大小的“扳砣子”的赌局,并负责约王X1来华容县参与赌博;石XX到赌场当老板坐庄,夏X、李X等人到赌场参赌坐方,占X到赌场放码(放高利贷)。被告人夏X等人均表示同意。腾X电话给王X2(已另案处理)到王在华容县家准备好赌场和赌博工具。
当日18时许,王X1经腾X邀请携带赌博作弊工具驾车,与女友杨X1、杨X1之子刘X和刘X的朋友成X一道来到华容县,在华泰宾XX607房入住。腾X随后来告知王X1,要他今晚与自己的朋友夏X一同用作弊工具去赌博。当晚21时许,腾X通知夏X到王X1住宿的房间,三人商定好赌博作弊的方法。与此同时,占X、石XX、李X等人按照事先分工来到王X2家设好赌局,腾X另组织安排其余“小弟”杨X2、程X(均已判刑)等携刀具在外面等候。22时许,夏X开车载着王X1、刘X、成X来到华容县王X2家。王X1安排刘X、成X留在车内观察情况,然后与夏X进入赌场。石XX(坐庄)、夏X(坐方)、李X(坐方)等人开始扳砣子赌博,王X1在一旁扎鸟,并按照之前商定的方法与夏X共同作弊。
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腾X得知石XX输了约30万元之后,即安排实施计划。腾X安排的一伙人拿刀冲进赌场,其中一人要求参赌人员都不许动,石XX称今天赌博有人作弊要搜身;随后从王X1身上搜出作弊工具,石XX等人便将夏X和王X1分别带至赌场旁边的房间,有人开始动手打被害人王X1。石XX威胁王X1并假意威胁夏X:要先剁手,再送公安局。王X1表示不要报警,愿拿5万元了事,石XX不同意。同时,杨X2等五人(其中2人手中持有管杀)在赌场外将望风的刘X、成X控制并进行殴打,用胶布绑住刘X、成X双手、用衣服盖住两人头部,控制住刘X、成X后,杨X2等人于11日凌晨2时许分车将刘X、成X挟持至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七星XX郑X家中进行控制。
7月11日凌晨3时许,石XX等人将王X1双手绑在背后和用衣服包着头也挟持到君山区良心堡镇七星XX郑X的家中,夏X、杨X2等也一同来到了郑X家。到郑X家后,腾X指使石XX,要求王X1赔60万元,王X1不同意,因王X1声音较大,杨X2(已判刑)等见状进来打了王X1几下,石XX也用拳头和衣架对王X1进行了殴打,王X1态度好转后,石XX要杨X2将绑王X1的胶带解开。夏X来到了王X1所在房间,石XX假意要求夏X赔15万元损失,夏X则借口出去筹钱离开,王X1表示余下的45万元还是拿不出来。
7月11日早晨,腾X来到华泰宾XX607房间将杨X1骗至805房间后将杨X1带上车,车上二个年轻人中的高个子拿着一把小弹簧刀逼着杨X1不许动,将杨X1挟持至郑X家中。石XX在杨X1到达后,安排程X看管杨X1,并以王X1打牌作弊赢了钱为由逼迫杨X1代为赔钱,并打了杨X1一耳光。杨X1称自己没有钱,只有儿子刘X的一张银行卡,且不知道密码。被告人石XX从杨X1处拿到银行卡后逼迫刘X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后,将银行卡交给了占X并告知其密码。之后,石XX等人继续威逼王X1、杨X1筹钱。下午3时许,杨X1找一个朋友借款6万元打入儿子刘X的银行卡中(加上卡里原有7.89万元,该卡共有13.89万元)后,石XX继续做王X1工作,要其拿出一点诚意来。石XX要求除刘X的钱外,还拿15万元。王X1于是找三个朋友借款14万元分别打入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中。当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腾X和占X来到郑X家中,王X1对石XX和占X说:我们把钱给你们了,你们去算一下账,放我们走了。石XX与占X对完赌博所欠“放码”的账后要王X1将三张银行卡里的钱都给占X,王X1没有异议。下午6时许,腾X安排杨X2、程X等人将杨X1、刘X、成X挟持至华容县华泰宾XX706房间进行控制;腾X安排占X与石XX、杨X3随王X1一起到XX银行、XX银行从王X1、刘X的银行卡中取款和转账。当日晚上,占X、杨X3、石XX等带王X1到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XX银行和华容县XX银行ATM机上取款、转账,石XX在占X、杨X3带王X1到华容县XX银行AMT机取款、转账时离开;晚上11时许,占X、杨X3带王X1到华容县XX银行取款、转账后,将王X1带到华泰宾XX805号房看守。一小时后(7月12日0时许),占X、杨X3等再次带王X1到华容县XX银行、XX银行AMT机上取款、转账,先后从王X1、刘X银行卡账户内取现和转账共计26.89万元(其中:从王X1银行卡取现和转账13万元,刘X银行卡取现、转账13.89万元),之后,占X、杨X3又将王X1带到华泰宾XX805号房进行看守。7月12日7时许,王X1趁占X、杨X3不备,逃出房间并报警,杨X1、刘X、成X随即被解救。
经鉴定,王X1面部、胸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成X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刘X背部软组织挫伤。
案发后,被告人石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7月4日,被害人王X1出具了情况证明和刑事谅解书各一份。被害人王X1对腾X等索要赌资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腾X等从轻处罚,并表示放弃要求腾X等人退赔被勒索的钱财的权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现场(华泰宾XX、王X2家、郑X家)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腾X、夏X、杨X2、程X、杨X3、郑X、陈X、张X、赖X、秦X、石X的证言;被害人王X1、杨X1、刘X、成X的陈述及被害人王X1出具的书面情况证明、刑事谅解书,被告人石XX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通话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场罪
2011年8、9月,夏X在华容县(现章华XX)长城宾XX多次开设“三公”赌场,参赌人员达20余人次,被告人石XX多次应邀在赌场内向开设赌场人员和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8月底的一天,夏X在华容县(现章华XX)长城宾XX一套房内开设“三公”赌场,100元起注,上不封顶;由石XX负责在赌场内“放数”,为参赌庄家以及人员赌博提供资金,有王X3、汤X、徐XX等多人参与赌博。过了一、二天,被告人夏X又在华容县长城宾XX一套房间内开设“三公”赌场,100元起注,上不封顶;由石XX负责在赌场内“放数”,为参赌庄家以及人员赌博提供资金,有王X3、隆XX、徐XX等多人参与赌博。
2、2011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夏X在华容县长城宾XX410房间开设“三公”赌场,100元起注,上不封顶;石XX等人在赌场内为庄家以及参赌人员提供参赌资金,有王X3、汤X、隆XX、腾X、王X等人10余人参赌。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X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问题。因本案的犯罪起因是同案犯腾X之前与被害人王X1打牌输钱后索要赌资未果;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石XX等人抓住被害人王X1赌博作弊的证据后,并以此为由,采取要挟、恐吓等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王X1索取财物,并迫使被害人王X1交出财物。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石XX等人既没有对被害人王X1施以足以杀害、伤害被害人人身的暴力,也没有采取以当场杀害、伤害被害人人身相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而是仅使用了不足以危及被害人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轻微暴力。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对勒索财物金额尚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事实上,被害人王X1交出的财物亦确系向他人所借。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石XX等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抓住受害人王X1赌博作弊的把柄后相要挟,非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纵观本案,被告人石XX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石X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XX开设赌场罪名成立。
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XX参与谋划,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石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XX悔罪态度较好,投案后将同案犯的相关信息告知其亲属,对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王X1与同案犯腾X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并作弊,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另受害人王X1对本案同案主犯腾X出具了书面刑事谅解书,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石XX从轻处罚。被害人王X1出具了书面意见,放弃要求腾X等人返还被勒索财物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XX均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XX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石XX的刑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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