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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庞剑波|时间:2020年07月17日|2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8)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X犯抢劫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10日,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经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顺娥、被告人石XX及其辩护人庞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腾X认为自己之前在赌场里被被害人王X作弊杀了黑,便组织被告人石XX、夏X、李XX等人商议设置赌局,邀请被害人王X来参赌,抓住了王X赌博作弊的证据。然后滕X指使石XX等人采取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王X及其朋友杨X1、刘X交出26.89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26.8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XX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只是出于朋友义气帮忙,为滕X打牌输钱挽回损失,自己没有从中得利,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决。
辩护人庞XX的辩护意见为,根据本案主、客观方面的特征及其同案犯杨X2、程X系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的事实,本案宜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石XX提供线索抓获本案其他主犯,有立功表现,且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害人王X与滕X(已起诉)在长沙XX多次赌博,滕X累计输给王X30万元左右。滕X怀疑王X打牌作弊,找王要求退还自己所输的赌资,王X不肯,后来承诺由滕X找人打牌,由王X出面将滕X所输的钱赢回来,但因故未果。
2015年7月10日,腾X邀集夏X、李XX和被告人石XX来到华容县章华XX华泰宾XX607房商议设置赌局,假意邀请被害人王X参赌后抓住其赌博作弊证据,然后勒索钱财的事宜。腾X指示:自己负责约被害人王X来华容,安排其参与组织用麻将“扳砣子”的赌局,被告人石XX当老板坐庄,夏X、李XX等人坐方,占X放码。被告人石XX等人均表示同意。
当日18时许,被害人王X经腾X邀请后携带赌博作弊工具驾车带其女友杨X1及杨X1的儿子刘X和刘X的朋友成X来到华容,入住华泰宾XX607房。腾X随后来到该房间告知王X,要他今晚与自己的朋友夏X一同用作弊工具去赌博。晚21时许,夏X被腾X再次约到王X入住的房间,三人商定好赌博作弊的方法:由王X佩戴作弊工具探知牌面内容后,用摸头表示上家大,摸下巴表示下家大的方式告知夏X,共同赢老板的钱。22时许,夏X开车载着王X、刘X、成X来到华容县团洲乡团新北XX家。王X安排刘X、成X留在车内观察情况,然后与夏X进入赌场。被告人石XX(坐庄)、夏X(坐方)、李XX(坐方)等人开始扳砣子赌博,王X在一旁扎鸟,并按照之前商定的方法与夏X共同作弊。与此同时,王XX安排杨X2、程X(二人均已判刑)等人来到赌场,程X等人负责在周围放哨,杨X2等人在刘X、成X乘坐的小车附近守候,以方便控制刘X和成X。
11日凌晨1时许,腾X得知被告人石XX输了约30万元之后,即安排实施计划。一伙人约七人冲进赌场,其中一人要求参赌人员都不许动,被告人石XX称今天的牌有人作弊要搜身。随后有人从王X身上搜出作弊工具,被告人石XX等人便将夏X和王X分别带至赌场旁边的房间,有人开始动手打被害人王X的身上和耳光。被告人石XX威胁王X和夏X:要先剁手,再送公安局。王X表示不要报警,愿拿5万元了事,被告人石XX不同意。
凌晨2时许,杨X2等五人(2人手中持有管杀)在赌场外将望风的刘X、成X控制并进行殴打,用胶布绑住其双手,用衣服盖住其头部分车先行挟持至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七星XX郑X家中进行控制。
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XX等人将王X用衣服包着头也挟持到君山区良心堡镇七星XX郑X的家中,并将王X的手绑在后面,被告人石XX按腾X的指示,要求王X赔60万元,王X不同意,因声音较大,杨X2(已判刑)见状进来打了王X几下,被告人石XX也用拳头和衣架对王X进行了殴打,王X态度好转后,石XX要杨X2将绑王X的胶带解开。不久,夏X也被带到王X所在房间,石XX等人假意要求夏X赔15万元损失,夏X借口出去筹钱而离开,王X表示余下的45万元还是拿不出来。
7月11日早晨,腾X来到华泰宾XX607房间将杨X1骗至805房间后带上车,车上二个年轻人中的高个子拿着一把小弹簧刀逼着杨X1不许动,将其挟持至郑X家中。被告人石XX在杨X1到达后,安排程X看管杨X1,并以王X打牌作弊赢了钱为由逼迫杨X1代为赔钱,并打了杨X1一耳光,杨X1称自己没有钱,只有儿子刘X的一张银行卡,且不知道密码。被告人石XX从杨X1处拿到银行卡又逼迫刘X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后,将银行卡交给了占X并告知其密码。
被告人石XX等人继续威逼王X、杨X1筹钱。下午三时许,在杨X1同意筹钱并找一个朋友借款6万元打入儿子刘X的银行卡中(加上卡里原有7.89万元,该卡共有13.89万元)后,被告人石XX继续做王X工作,要其拿出一点诚意来,被告人石XX要求除小孩(指刘X)的钱外,还拿15万元。王X于是找三个朋友借款14万元分别打入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中。当天下午4时许,腾X和占X来到郑X家中,王X对被告人石XX和占X说:我们把钱给你们了,你们去算一下账,我们走了。被告人石XX与占X对完赌博所欠“放码”的帐后要王X将三张银行卡里的钱都给占X,王X未提出异议。下午6时许,滕X和被告人石XX一起安排杨X2、程X等人将杨X1、刘X、成X挟持至华容县华泰宾XX706房间进行控制。被告人石XX与占X、杨X3随王X先后到君山区XX、华容县章华XX等地的农业银行、XX银行多次取款和转账共计26.89万元,全部交给了占X。之后被告人石XX先行离开。当晚11时许,占X、杨X3将王X带到华泰宾XX805号房,并对其进行看守。7月12日7时许,王X趁占X、杨X3不备,逃出房间并报警,杨X1、刘X、成X随即被解救。
经鉴定,王X面部、胸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成X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刘X背部软组织挫伤。
2018年7月4日,被害人王X出具了情况证明和刑事谅解书各一份。被害人王X对滕X等人索要赌资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滕X从轻处罚并放弃要求滕X等人退回被勒索财物的权利。
案发后,被告人石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现场(华泰宾XX、王XX家、郑X家)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夏X、腾X、杨X2、程X、杨X3、郑X、陈某、张X、赖X、秦X、石X的证言;被害人王X、杨X1、刘X、成X的陈述,被告人石XX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通话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X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问题。因本案的犯罪起因是同案犯滕X之前与被害人王X打牌输钱后索要赌资未果;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石XX等人抓住被害人王X赌博作弊的证据后,并以此为由,采取要挟、恐吓等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王X索取财物,并迫使被害人王X交出财物。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石XX等人既没有对被害人王X施以足以杀害、伤害被害人人身的暴力,也没有采取以当场杀害、伤害被害人人身相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而是仅使用了不足以危及被害人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轻微暴力。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对勒索财物金额尚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事实上,被害人王X交出的财物亦确系向他人所借。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石XX等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抓住受害人王X赌博作弊的把柄后相要挟,非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纵观本案,被告人石XX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XX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石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XX悔罪态度较好,将同案犯的相关信息告知其亲属,对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王X与同案犯滕X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并作弊,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另受害人王X对本案同案主犯滕X出具了书面刑事谅解书,放弃对滕X等人勒索的财物要求返还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石XX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石XX的刑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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