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庆市民来说,近日最大的新闻莫过于:7月16日,重庆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鸽牌公司与鸽皇集团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鸽牌的胜诉告终。
这场耗时十余年的维权侵权较量,虽然一波三折,但结果还是大快人心的!
下面是我为大家梳理的这场恶战的时间线(注:以下为了描述简便,将“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简称“鸽牌”,将“重庆吉青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简称“吉青”,将“重庆鸽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简称“鸽皇”)
1981.4.15 鸽牌注册第146035号“鸽牌”商标
2001.1.1 开始使用“鸽牌”作为企业字号,用了整整20年
2002 “鸽牌”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2005.5.24 吉青成立
2008.4.17 吉青变更为鸽皇,“鸽皇”作为企业字号,其商标图案,与鸽牌相似
2010 “鸽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0.4.22 在鸽皇仓库查货标有鸽牌公司字样的电线电缆
2010 “鸽牌”以“鸽皇”的组合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提出无效申请
2012-2013 鸽皇在多个类别申请“鸽皇”字样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2013.4 因被认定侵犯“鸽牌”商标权及企业字号权,“鸽皇”商标撤销
2013.12 -2017.12鸽皇累计4次上诉,但均以失败告终
2018.5 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鸽皇上诉,宣告鸽皇商标无效
2018.9 鸽牌在重庆中院起诉鸽皇,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得到一审判决
2021.7.16 重庆市高院对该民事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告鸽牌胜诉
其实,从上述时间线,我们不难看出,鸽皇在这一系列骚操作中存在恶意注册和恶意侵权行为。
首先,作为重庆本土知名的电线品牌,2002年鸽牌商标就多次被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经过多年的广泛使用和宣传,产品品质也经受市场考验,鸽牌的企业字号及涉案商标,在市场上获得了极大的品牌美誉度和影响力。
而鸽皇(原名为吉青)于2005年才成立,也是专门做电线电缆的,同处重庆市,且为相同行业竞争者。却突然于2008年4月17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鸽皇,不仅将与“鸽牌”仅有一字之差的“鸽皇”作为其企业字号,鸽皇商标图案,也与鸽牌十分相似,这就很明显的在“傍名牌”,已经属于侵害鸽牌的商标专用权了。
现实生活中很多“傍名牌”、“打擦边球”的行为,比如著名的名牌“啄木鸟”,被前后注册为“九江啄木鸟……公司”、“深圳啄木鸟……公司”、“上海啄木鸟……公司”等。
熟悉我们的朋友都知道,我与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作,代理其对“小竹签”商标的维权活动,所以对“傍名牌”、“打擦边球”的侵权行为再熟悉不过了。那些侵权店家为了误导顾客,跟“小竹签”扯上关系,门头就会包含“小竹签”字样,比如“……小竹签……”,有的甚至门头和菜单上直接就是“小竹签……”,这都是赤裸裸地侵害小竹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商标“相似”、“近似”的判定原则主要有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比如本案中,我们对鸽牌和鸽皇的企业字号进行对比
从整体上来看,这两个商标包含的要素基本一致:鸽子、椭圆环、拼音、汉子,而且各要素的位置关系基本一致,只是有细微差异。
从主要部分来看,鸽牌的鸽子图案中翅膀是直直往前飞的,而鸽皇的鸽子图案中翅膀是略微往上飞,但是如果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来看,这都属于细微差异;同时,文字鸽牌和文字鸽皇的字体和倾斜角度均一致。
其实,一般消费者打眼望去,首先看到的是图案,然后才会注意到文字,而这两个商标的文字,仅有一字之差,差异已经微乎其微了。
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鸽牌”注册商标因其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等,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鸽牌的电线电缆驰名于重庆的电线电缆市场,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电线电缆市场上与鸽牌的电线电缆形成了固定的联系,电线电缆市场的相关公众只要看到这个组合,就会联系或联想到鸽牌的电线电缆产品及其品牌,而鸽皇的这个企业字号容易让公众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产生市场混淆。
其次,2010年,鸽牌在发现鸽皇注册的“鸽皇GEHUANG及图形”组合商标或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后,随即作出反应,对其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原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4月作出裁定,认定鸽皇侵犯鸽牌的商标权及企业字号权,“鸽皇”商标被予以撤销。
商标撤销包括三种情况:(1)因违反商标法而被撤销。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二是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对此,商标局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2)争议撤销。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3)三年不使用撤销。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超过三年不使用,任何第三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撤销申请。
同时,在2012年至2013年,鸽皇在第9、11、17、42等多个类别申请带有“鸽皇”字样的商标,这不明摆的是恶意注册么,好在经过异议后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其实细看整个案件,就会发现鸽皇一直在打拉锯战,为了让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即使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即使商标被撤销,也通过不断上诉,走完了商标争议中的所有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流程,4年间累计4次的裁定或判决,均以失败告终;即使这样也没有打击鸽皇的积极性,它仍在继续上诉,前前后后8年光景,为鸽皇争取到了一定的市场,鸽牌的代理律师透露,因为鸽皇的侵权持续时间长、范围广,他们分赴重庆渝北、巴南、九龙坡、北培、万州等地,进行跨时间、跨区域的取证;以至于过去十年,业界都有个说法,叫“名字和鸽子有关的电线都卖得好!”
那有些朋友就会问了,侵犯商标的专用权,会负什么责任呢?
1、民事责任
因为侵犯商标的专用权,说到底还是一种侵权行为,必然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的损失。
关于损失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好多人看到500万,是不是眼睛都亮了?但是等等,想要高额赔偿,也得做好下面几条:
证明企业自身的规模和市场影响力;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适当证明被告具备经济实力;积极、尽力在赔偿方面进行举证;采用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选对法院也很重要!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这事一般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①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②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注意: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也就是说对于善意侵权的销售者来说,并不罚款,但是要停止销售。
你以为这就完了吗?并没有……
2010年 4月22日,重庆市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鸽皇的仓库内查货标有鸽牌字样的电线电缆,也就是说鸽皇还有故意销售假冒鸽牌产品的行为,那这事就严重了,如果达到立案标准(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妥妥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成功定罪,处罚是必须的,而且罚金最高500万哦!与此同时,销售者可能会被判处有限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