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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非法占有集体所有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代为起诉!

发布者:韩荣杰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975人看过举报

问:某村村民小组的土地被邻村占有开办了养猪场,请问某村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吗?

答: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上述组织均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韩荣杰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310152928,电话:18991243363。

擅长法律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治理、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债务纠纷、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具有证券投资分析师资格,资格证号S026011107043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

先后与苏泊尔、红双喜、剑南春、小天鹅、巴黎春天、长春一东、2068香辣虾、小竹签、拼多多等全国著名品牌建立合作关系,代理上述公司商标维权工作。

至今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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