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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发生火灾了!

发布者:韩荣杰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686人看过举报


经过国庆小长假的修整,本公众号继续为大家普法啦!

2021年10月14日凌晨,迷迷糊糊刚要睡着的时候,听到楼下有人大喊“16号楼的赶紧下来,着火了……”,瞬间清醒了,老公赶紧打开窗户看,发现楼下已经站了好多人,看着火势比较凶猛!

大半夜的,80多岁的老人穿着秋裤拖鞋被家人和邻居搀着从十几二十层楼走下来,看着真让人难受。

幸好,消防人员随后赶到,在业委会的带领下,迅速赶到火灾现场,将火扑灭,万幸地是没有人员伤亡。

但是从现场拍摄的照片看,引起火灾的那户业主(暂且称其为业主A)屋内损毁较为严重。

  

据了解,业主A将其房屋出租给火锅店老板(暂且称其为租户B),租户B将该房屋作为集体宿舍让火锅店的员工居住,144平的房子总共住了12人,火情发生后,员工(暂且称其为员工C)将着火房间及入户门关闭后逃离,临下楼敲了对面住户的门,告知着火,但员工C并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

经消防初步调查:火情为不安全用电造成的,但是火灾事故认定书还没出来,所以现在还不能下定论。

所以今天仅分析这个案子的诉讼主体,以及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责任。

本次火灾受损的主要是16号楼,因此这栋楼的有些业主提议,共同委托授权业委会处理起诉事宜。

那业委会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呢?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因此,业主委员会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当事人能力,即只能在涉及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的范围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为这起火灾发生在居民楼内,对公共区域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因此涉及到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所以业委会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16号楼的受损业主可以共同委托业委会作为原告进行诉讼。

那这起火灾事故究竟应该谁来承担责任呢?

火灾造成公共区域和相邻业主的的墙面、电器等不同程度的损坏,所以民事赔偿责任是在所难免的!

首先,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本案中,业主A将其房屋出租给租户B,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并依据相关消防法规履行日常消防管理义务,如果他没有做到这些,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租户B将承租的房屋用于员工宿舍,没有合理使用该房屋,损害了其他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本起事故确由员工C的不合理用电引起,那员工C作为侵权主体,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还需注意的是,当涉案财产损失达到立案标准,员工C可能会涉嫌失火罪。

这里先普及一下什么是失火罪?

百度解释: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所以在本次事故中,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如果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以上,员工C可能会被追究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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