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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她总是开车不接电话……

发布者:韩荣杰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621人看过举报

为什么她总是开车不接电话……

我们团队的一个实习律师,虽然驾驶证都换过一次了,但是基本没有实打实地开过车。

这不,来律所前想着以后业务需要,得学会开车,就找了个陪练练了几次,就上路了。

现在都开了将近半年了,还是处于开车时就不接电话的状态。

我问她为啥开车时就不接电话?她说是为了保证大家的安全。

其实做律师这行,见惯了太多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所以能理解她的谨慎。

据《百度网页》统计,每年死亡超过10万人,死者大多是年轻人,占全球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五分之一,居世界各国之首,所以车祸猛于虎呀。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案例比比皆是,2021年8月17日7时10分,陕西十天高速公路安康段安康至十堰方向186KM+450M处发生一起两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5人死亡,3人受伤。

可能对于老百姓来说,影响最大的就是,2011年5月1日起,酒驾入刑,就因为酒驾入刑了,所以自那以后,代驾行业蓬勃发展,现在大家出门聚会,但凡喝点酒,都会叫代驾,民众的守法意识是眼见地提升。

其实,酒驾只是老百姓的叫法,刑法将包含酒驾的一系列行为都定义为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事实上,很多人将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傻傻分不清楚。

其实,实务中,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二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只有这两种行为方式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行为方式。

在这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么严重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么以一般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行为处理,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

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是指行为人不仅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而且具有必要的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没有必要危害后果的发生,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明显的重复和交叉。

可以这样说,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就不一定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如撞红灯造成人员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撞红灯本身并不是危险驾驶的内容。

这也就理解了为什么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仅仅是拘役,而交通肇事罪的刑罚不仅是拘役,还有可能判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实务中,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怎么确定呢?

作为专门为老百姓普法的公众号,我将掰开揉碎地分析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规定。

其实最高院、最高检对诸如交通肇事罪这种常见的犯罪量刑进行了较为宽泛的规定,比如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但是,最高院、最高检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规定得比较宽泛,且自由裁量权太大,所以大多数省份都会针对两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比如,针对交通肇事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4月28日通过的实施细则中,就规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的刑期;

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八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0万元,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回到本文最开始的那个案例,事故发生后,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所以如果没有其他影响量刑的情形出现,仅从5死3伤,以及全部责任来定量刑的话,按照前述陕西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2.(5)计算,李某可能被判处5年6个月-7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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