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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花XX与毛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红兴|时间:2020年08月20日|1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花XX因与被上诉人毛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4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花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村委会及镇政府均是以1990年的原始土地清册记载的花XX承包地的四至及长度尺寸来丈量后,得出毛XX侵占花XX土地的结论,同时也明确了实际丈量的结果,也正是有了此实际丈量结果,花XX才可以根据1990年的土地原始清册,计算出毛XX侵占的土地的长度大小及面积。2019年7月24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进一步明确了当地虽未进行确权,但相关事务均以原1990年的土地清册为准。故一审法院认定界址及侵占面积无法确定,属于认定事实有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花XX至少是从1990年原始土地清册载明时就已经取得了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二轮承包是以一轮承包再延长确定。因此,花XX通过一轮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自然也会成为二轮承包的范围。故案涉土地不管是一轮承包期间,还是延续的二轮承包期间,均属于花XX的承包范围。
毛XX未答辩。
花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毛XX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依法判令毛XX归还侵占花XX承包的土地合计为211.15平方米;3.依法判令毛XX赔偿花XX损失1元;4.诉讼费用由毛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花XX、毛XX均为启东市吕四港镇东XX17组村民,系前后宅邻居关系。双方因土地权属问题多次发生争议。花XX诉称,其所有的位于其住宅西,类似梯形形状面积,该梯形上边长度为17.1米,下边17.67米,高度30米,因此和土地清册上数据对比,占用的是梯形上边部分1.4米,下边部分0.83米,高度为30米,面积为33.45平方。第二块在朱XX的房屋西边,长18.5米,宽5.8米,面积为107.3平方米。第三块在朱XX与被告房屋之间,宽3.2米,长度经花XX实际丈量为22.6米,面积约70.4平方米,以上三块土地合计面积211.15平方米,被毛XX侵占。毛XX对花XX的诉称不予认可,认为上述地块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没有侵占毛XX的土地,其占用的土地为自己所有。双方为上述土地界址及使用权问题长期发生矛盾。为化解矛盾,启东市吕四港镇东XX村民委员会亦到现场丈量案涉地块,虽认为毛XX侵占了花XX部分土地,但就双方土地界址及侵占了土地的具体面积仍无法确定。毛XX对村委会的丈量结果亦不予认可。2018年11月20日,启东市吕四港镇东XX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因涉及到环城西路建设且该组土地矛盾突出,经村委会讨论及上报镇农经站,暂缓对17组的土地确权工作”。2019年7月24日,启东市吕四港镇东X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鉴于本村的历史原因和现实状况,《土地使用确权证书》尚未办理,至于相关事务均以原1990年的土地清册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虽为排除妨害纠纷,但双方的争议焦点仍为对案涉地块使用权的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以二轮承包为基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二轮承包情况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以二轮承包时未能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属于其一轮承包地为由,主张该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以及因承包地四至、坐落不清,承包地地理位置无法确定发生纠纷,当事人主张该地承包经营权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案涉的土地花XX虽诉称原系其一轮承包时所有,该土地在一轮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花XX家庭所有,并在二轮承包中未作调整,但因双方土地矛盾突出,至今未能进行土地颁证确权。现花XX起诉要求毛XX排除妨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而确认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应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行政部门予以确权,花XX应先寻求行政救济。故而,花XX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一审裁定:驳回花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花XX已预交50元,依法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花XX并未取得其主张被毛XX侵占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虽认为毛XX侵占了花XX部分土地,但并未明确具体侵占了多少面积及具体地块,导致对争议土地并无明确的处理结论。毛XX亦不认可花XX的主张。故双方就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有待政府的进一步确权或作出明确的处理结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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