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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任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红兴|时间:2020年06月12日|4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任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退股协议约定“双方帐已全结清,双方无异议”如何理解存有争议,王XX认为,该条款应当理解为其不结欠任XX任何款项;任XX认为,该条款含义为双方往来账目已核对清楚,但协议约定的10万元投资款项并未退还给任XX。对此争议,本院进一步认为,单从上述条款所使用的词句尚无法判断其真实意思,但结合其他条款即“甲方(本院注:即王XX)同意乙方(本院注:即任XX)退股,且支付退股金壹拾万元正”,并以之与上述争议条款进行整体解释,再考虑该协议系任XX拟写,从而可以判断,上述退股金10万元在签订退股协议时尚未支付,否则,王XX当时如已支付了10万元退股金,又认可上述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的协议内容,将会使其面临被任XX重复主张的给付风险,这将违反通常的注意义务。而且,10万元款项数额较大,如已给付,王XX应能提供付款凭证,或者至少能提供款项来源的证据,但其仅有陈述未有其他证据佐证。再者,双方签订退股协议后,王XX还于2017年8月23日在与任XX的微信聊天中再次表示“工资贰万元转账给你,所有的工资已全部结清,十万元投资款元旦前后结”,该意思表示再次证明任XX对上述争议条款的理解是正确的。王XX在二审询问案情时亦承认,签订退股协议时并未全部返还上述10万元退股金。因此,退股协议约定“双方帐已全结清,双方无异议”的准确理解应为双方帐目已核对清楚,并非10万元退股款已支付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XX认为,其已通过第三方陆续给付了任XX两万多元,对此,任XX予以否认,故王XX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包括第三方经任XX授权领取案涉退股款的证据,但王XX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举证,至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王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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