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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人发生经济往来,付款的一方能否以「借款」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2025-05-26
2025年05月26日 | 发布者:马红梅 | 点击:52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文章来源:旬阳法院、 民商裁判实务        婚外情人发生经济往来,付款的一方能否以“借款”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n

文章来源:旬阳法院、 民商裁判实务

        婚外情人发生经济往来,付款的一方能否以“借款”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近日,旬阳市法院棕溪法庭受理一起已婚女起诉要求婚外第三者返还给付钱款的纠纷案。

       王某女与赵某男均系已婚人士,2020年二人在外省某工地务工期间相识。

       2025年初,王某女将赵某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男返还借款20余万元,并提交了相关转账记录。

抽丝剥茧:揭开“特殊关系”之面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200余笔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发现聊天记录中存在部分暧昧表述。

而王某女既未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庭审中,双方对款项性质各执一词:王某女坚称赵某男向其借款20余万元。

赵某男则称二人系情人关系,案涉20余万元虽是王某女给付,但已全部用于二人同居期间的酒店住宿费、房租费、共同生活花销等。

赵某男认为,该20余万元系王某女为维系两人的情人关系而自愿赠与,并不是借款。

经法官反复核实,双方“特殊关系”的面纱终于被揭开。

王某女最终承认双方系情人关系,其给付赵某男的20余万元均发生在情人关系期间。

一锤定音: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某女和赵某男均属已婚却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各自对其配偶不忠实,为发展、保持、维持情人关系而相互转账。

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王某女的诉请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王某女的起诉。

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提示

“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警示公众不得滥用诉讼程序将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合法化”。

那些试图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婚外情经济付出的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司法裁判应承载明是非、正风气、树导向的功能,通过个案审理传递“重家庭、守忠诚、讲责任”的价值理念,引导公众树立正确婚恋观。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本案裁判既严守法律底线,又彰显司法对公序良俗的守护,发挥了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让法治阳光照亮道德星空,为培育新时代文明风尚注入了法治力量。

本文案例的处理结果是裁定驳回起诉。

实务中,对于此类或类似的“不法原因给付”,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又裁定驳回起诉的,不在少数。

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说,这种处理方式是不对的。

因为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在民事诉讼中仅是一项程序性的处理方式。

原因在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起诉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即: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不能受理的情形,如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等等,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

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不法原因给付”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

也有人认为,情人之间的转账不属于民事行为。

我们先不管它效力的问题,情人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发生经济上的往来,可以是借款,也可以是赠与,怎么就不是民事行为了呢?

更何况,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就是“借款”。

至于法院最终查明是不是“借款”,那也是实体认定的问题,与应不应该立案没有关系。

就算本案最终查明没有借贷的合意,不是“借款”,而是为了维系婚外情关系的给付,那认定为“赠与”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至于“赠与”是不是违背公序良俗,是不是合法有效,也是对案件实体性质的评价和判断。

既然法院已经对民事行为的性质作出了判断,为什么又不依照法律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呢?

既认定民事行为无效,却又裁定驳回起诉,显然自相矛盾。

裁判理由认为,因婚外情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故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转账属于“非法利益”,法院不能保护非法利益,当事人也不能通过诉讼使非法利益“合法化”。

但是,有没有想过,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转账存在着两方当事人,即一方付款的付款人,另一方收款的收款人。

在判决不支持付款人要求收款人返还钱款时,虽然法院没有保护付款的一方,但却无形之中保护了收款的一方。

你们觉得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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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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